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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民国 69 年 04 月 12 日
修正日期:民国 94 年 10 月 07 日
条文沿革
1.中华民国六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行政院 (69) 台教字第 4030 号令订定发布
2.中华民国六十九年六月六日行政院 (69) 台教字第 6524 号令修正发布
3.中华民国七十一年九月七日行政院 (71) 台化字第 15232 号令修正发布第 8条条文
4.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台文字第 0910037461 号令修正发布第 6 条条文
5.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行政院院台文字第 0940041540 号令修正发布第 1 条条文
条文内容
第 1 条
行政院 (以下简称本院) 为表彰对多元文化之维护与发扬有特殊贡献之人
士,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文化奖之颁授采主动遴选方式,由本院组织文化奖评议委员会,办理受奖
人之遴选及评议工作。
第 3 条
文化奖评议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九人至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长指
定政务委员兼任或聘请声誉卓着之学者专家及素孚众望之人士担任,任期
两年,均为无给职。
第 4 条
文化奖受奖人之遴选,由评议委员或文化学术机构首长以书面提名,应详
叙事蹟,经提名委员以外三名委员审查同意,提出全体委员会议,经三分
之二以上之委员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後,报请院长核定之。
第 5 条
评议委员对於评议经过及结果应予保密,如评议委员或其配偶或五亲等以
内之亲属为得奖候选人时,於审查及评议应行回避,亦不得自为提名。
第 6 条
文化奖每年举办一次,受奖人以一至五名之个人为原则。
第 7 条
凡经评定颁授文化奖者,由本院公开表扬,颁授「文化奖章」及奖金。
第 8 条
文化奖及评议委员会行政工作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负责承办。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