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3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4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6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7条 企业和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8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9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1.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10.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1.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0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1.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组织制定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7.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11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6.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局面报告。
7.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9.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2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1.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3.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4.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13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14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1.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制定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0.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15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3.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16条 工人安全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17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定安全技术规程。
4.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18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1.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 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2.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4064)执行。
3.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4.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19条
1.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2.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安用。
3.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20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2.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3.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4.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21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2.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4.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5.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6.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7.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10.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1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2.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3.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22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2.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4.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5.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6.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23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3.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5.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6.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24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2.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3.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他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25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
2.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3.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5.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
6.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第26条 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1.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2.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3.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4.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5.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
6.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修保养。
7.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27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2.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3.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字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第28条 劳资、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2.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
3.执行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
4.厂办技校应开设有关劳动保护课程,并作为各专业的必修课。
5.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6.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29条 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搞好食品饮食卫生。
2.负责本部门的锅炉、气瓶(罐)、热交换器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3.搞好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防火工作。
第30条 医疗、工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1.搞好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
2.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
3.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
第31条 工会安全职责
1.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
2.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法。
3.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4.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5.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
8.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32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 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冷分配车间 及单位。
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3.班组(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第33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34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35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36条 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第37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第38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39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日常教育的时间应符合(83)化生字第0154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40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41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第42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43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44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45条 其他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8.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46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7.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
第一节 发放范围
第47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48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49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50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51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52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53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54条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55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工艺操作
第一节 运行
第56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57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58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59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60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61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62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63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二节 开车
第64条 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65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66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67条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的人员到场。
第68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69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70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 停 车
第71条 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72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73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74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75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第四节 紧急处理
第76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77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78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79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80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
第81条 要害岗位应由安全、防火(保卫)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保卫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第82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83条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84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 (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85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86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87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88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第89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第90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91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2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93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94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95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96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97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98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99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100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101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第102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103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 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104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105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106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 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干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 0.2%。
第107条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108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109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110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111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112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113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114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115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他消防安全规定
第116条 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117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118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119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120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121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122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第123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124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方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125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126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127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128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 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 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 气站设计规范》(TJ 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129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 67)等有关规定。
第130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131条 其他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他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 危险物品
第一节 通 则
第 132条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133条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134条 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135条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 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136条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
第137条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138条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139条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40 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第141条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142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143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和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144条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45条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146条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147条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第148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 装卸运输
第149条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150条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151条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152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153条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 2人。
第154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155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156条 蒸汽机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2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157条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 报废处理
第158 条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159条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160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161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 物资储存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162条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 3月 23日公安部第 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 年 2月 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163条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164条 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165条 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 仓库管理
第166条 企业应制定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167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安全措施。
第168条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 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169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3.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4.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5.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6.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170条 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171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172条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173条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174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175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
第176条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第177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用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178条 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179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第180条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第181条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电气安全
第一节 电气运行安全
第182条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第183条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184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185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第186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187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188条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 具。
第189条 变、配电所必须制定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 中明确规定。
第190条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 移和终结制度。
第191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片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 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192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193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 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194条 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195条 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
2.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3.氯氢处理站与整流所.应同时有氯气泵和氢气泵等设备的运行状态信号显示.及紧急全停电、紧急降电流的事故声光报警信号,并定期联系试验。
4.氢气系统着火时,要防止系统内造成负压,不得采用电解停直流电的办法处理,单槽因槽内盐水中断起火时,应采用降低直流电流或全停电处理。
第196条 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制定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所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行动规程。
2.电炉变压器及其他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路线、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3.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4.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第197条 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晕电流。
2.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
3.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4.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5.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6.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器电场。单独试验控制柜(不接高压整流油箱),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7.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附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
8. 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
9.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修时将高压输出接地。
第二节 电气检修安全
第198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 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199条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
第200条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201条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 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202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 进行作业。
第203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 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204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千伏及以下的为 1.5米;10千伏以上的为3米。
第205条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206条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第十一章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节 范 围
第207条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第208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第二节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209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第210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第211条 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212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213条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214条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第215条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发放标准。
第四节 管理分工
第216条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第217条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第218条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第219条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第220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与检修
第一节 施工组织
第221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222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第223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224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225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本章第九节、第十节及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226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227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228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229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30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231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32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防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第233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234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235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236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l.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四节 拆除工程
第237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238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239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240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241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节 土石方工程
第242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1.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2.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拆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3.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4.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5.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243条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1.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3.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4.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5.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6.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7.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节 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244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245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246 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第247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248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249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50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251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252条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253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254条 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 检修准备
第255条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256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257条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258条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259条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九节 焊接作业
第260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261条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3.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5.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6.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262条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