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泰昇 1997 《台湾原住民的法律地位》 国科会研究报告 未出版 p303-309。 2.洪泉湖 1991 《台湾地区山地保留地政策制定之研究》 博士论文 未出版 。3.1994 〈台湾地区「山地保留地」政策之探讨〉,《山海文化》,第三期p20-32。 4.杨允言 黄玉翎 2002 〈台湾原住民与国家公园关系探讨〉,《大汉学报》卷17 p149-159 。5.林秋棉 〈台湾原住民保留地初探〉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SD/091/SD-B-091-029.htm 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网页资料:什麽是山地保留地 http://thao.ngo.org.tw/Thao-New/4_Issues/land_FAQ/1.htm 。6.行政会农委会林务局网页资料:光复初期的林务局 http://www.forest.gov.tw/WEB/publication/main_01-3-2.htm。7.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
从山地保留地到现在的原住民保留地,其基本精神,可以从最早的相关法令当中看出。
1948年公布的「台湾省各县市山地保留地管理办法」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地保留地系指日治时代因维护山地人民生计及推行山地行政所保留之国有土地及其他地上产物而言。」这项基本的精神,随着法令的更迭依然保留於1994年公布的「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第三条当中:「本办法所称原住民保留地,指为保障原住民生计,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经依规定划编,增编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
简言之,山地保留地是为了要保障原住民基本而又特殊的生活需要与行政需求而有的措施。其保障了原住民在保留地中,可以免赋地取得耕作权、地上权、所有权、租赁权以及无偿使用权等土地权利。同时,非原住民不得取得保留地所有权。非原住民除少数例外状态,也不得取得保留地的使用权。以此确保保留地所产生的利益可以确实地回归原住民,并且避免原住民土地的持续流失。
今日的原住民保留地,分布在宜兰、台北、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嘉义、高雄、屏东、台东、花莲十二个县市内的三十个山地乡,二十五个平地原住民乡镇内。大多为标高400到1200公尺的山坡地,分布亦呈现出破碎不相连的状态。保留地中,除兰屿乡位於太平洋外,其他都位於台湾岛的山麓地区。保留地的地利宜用标准,依行政院所核定之标准,宜林土地有70%,宜农土地有24%,宜牧土地有1%,其他土地有5%。
保留地的疆界位置如此分布,有其历史渊源。在台湾,最早类似保留地的划分方式,乃是出於完全不同的初衷而划出的「番社」。
今天的山地保留地的的分布与概念,是来自於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将当时的国有林野依用途划分成三个种类:「要存置林野」、「不要存置林野」以及「准要存置林野」。其中,准要存置林野占地196,444公顷,又称为蕃人所要地,全部做为原住民使用与活动的空间。这也就是後来的山地保留地的前身。国治之後,将国有之「蕃人所要地」划为山地保留地,然而台东、花莲、新竹等靠近平地的日治时期蕃地区域,在改划入平地行政区的时候,削减了一部份的保留地。在民国五十六年的时候,省府测量台湾三十个山地乡,六个平地乡内的保留地,确定保留地的总面积为二十四万六百三十四公顷。而在民国七十六年至八十三年间,因应「还我土地运动」以及现实上保留地不足与流失的问题,分两期重新增编与划编保留地,总共扩编了一万六千九百零六公顷的土地为保留地,成为今日原住民保留地的样貌。
日治时代,蕃人所要地是全部归为国有,仅提供使用与经营权。而国治之後,则是将其划编为国有,再辅导原住民经营;并在取得耕作权、地上权与使用权一定时限之後,无条件取得所有权。然而,今日的保留地,相较於传统原住民的生活范围,已经缩小许多。今日的保留地多分布於山坡地,不利於开发利用。且现今的保留地,有40%的面积与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重叠;且有1.34%与国家公园土地重叠,均无法开发使用。截至民国九十一年为止,原住民取得保留地所有权,仅占保留地总面积的20%不到。及至今日为止,国土发展与保留地初衷尚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