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原住民行政体系最基础关键的设计,就是在一般地方自治行政体系中,设置跟原住民直接相关的行政系统,建立山地行政组织,这个行政组织的基础就是设立30个山地原住民同胞聚居的山地乡,以及25个平地人民聚居但是有很大比例原住民居住的平地乡。原住民行政的法源依据,最早是1951年台湾省政府颁布的「山地施政要点」,1953年省政府续颁「促进山地行政建设计画大纲」,1963年省政府又颁订「山地行政改进方案」。而修宪之後,1991年5月1日颁布宪法增修条文,正式将过去行政上的用语,正名为原住民,行政系统也正名为原住民山地乡、原住民平地乡。55个原住民乡都是原住民行政体系,其行政区域,是参考日据时期称之为「理蕃」的理蕃区域延续规划而成,当时有别於台湾一般区域的平地街庄制度,全交由警察体系管理。1945年底到1946年春,经过台湾省政府的努力,划编村邻,建立乡公所,社村办公处及乡民代表会,乡长皆由原住民担任(郭秀岩,1976,P.97-98)。 台湾目前有原住民山地乡30个,可选出6名原住民立委,分别座落於台北县、宜兰县、桃园县、新竹县、苗栗县、台中县、南投县、嘉义县、高雄县、屏东县、台东县、花莲县等十二个县之辖区境内,三十个山地乡土地总面积合计达15,814平方公里,占台湾地区土地总面积36,000平方公里之43.93%。。细目如下表:
台北县:乌来乡
宜兰县:大同乡、南澳乡
桃园县:复兴乡
新竹县:尖石乡、五峰乡
苗栗县:泰安乡
台中县:和平乡
南投县:信义乡、仁爱乡
嘉义县:阿里山乡
高雄县:茂林乡、桃源乡、三民乡
屏东县:三地门乡、雾台乡、玛家乡、泰武乡、来义乡、春日乡、狮子乡、牡丹乡
台东县:延平乡、海端乡、达仁乡、金峰乡、兰屿乡
花莲县:秀林乡、万荣乡、卓溪乡
(许咨民,1997)
参考资料
- 郭秀岩,1976,〈山地行政与山地政策〉《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40期》南港: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 许咨民,1997,〈台湾地区山地乡分布概况及人口特性分析内政部统计处〉http://www.moi.gov.tw/stat/topic/Topic1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