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原住民行政体系最基础关键的设计,就是在一般地方自治行政体系中,设置跟原住民直接相关的行政系统,建立山地行政组织,这个行政组织的基础就是设立30个山地原住民同胞聚居的山地乡,以及25个平地人民聚居但是有很大比例原住民居住的平地乡。原住民行政的法源依据,最早是1951年台湾省政府颁布的「山地施政要点」,1953年省政府续颁「促进山地行政建设计画大纲」,1963年省政府又颁订「山地行政改进方案」。而修宪之後,1991年5月1日颁布宪法增修条文,正式将过去行政上的用语,正名为原住民,行政系统也正名为原住民山地乡、原住民平地乡。55个原住民乡都是原住民行政体系,其行政区域,是参考日据时期称之为「理蕃」的理蕃区域延续规划而成,当时有别於台湾一般区域的平地街庄制度,全交由警察体系管理(郭秀岩,1976,P97-98)。 台湾省政府於1945年起针对山地特殊行政状态,建立行政体制,即划编山地乡村邻,将原有理蕃区域按照地方行政体制,根据山地地理环境及交通情形,划编村邻,建立乡公所及代表会,并委派原住民(当时称山胞)任乡长(後改为选举)。是以山地乡公所分别於1945年底至1946年成立,全省12县计分30个山地乡、217村。此为我政府第一阶段的山地重要施政,建立原住民行政工作之基石(台中市民政局,2005)。
台湾目前有原住民平地乡25个,可选出6名原住民立委,分别座落於新竹县、苗栗县、南投县、屏东县、花莲县、台东县等六个县之辖区境内,细目如下表:
新竹县:关西镇
苗栗县:南庄乡、狮潭乡
南投县:鱼池乡
屏东县:满洲乡、台东县台东市、卑南乡、大武乡、太麻里乡、东河乡、鹿野乡、池上乡、成功镇、关山镇、长滨乡
花莲县:花莲市、吉安乡、新城乡、寿丰乡、凤林镇、光复乡、丰滨乡、瑞穗乡、玉里镇、富里乡。(台中市民政局,2005)
参考资料
- 郭秀岩,1976,〈山地行政与山地政策〉《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40期》南港: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 台中市民政局,2005,〈原住民地区〉http://www.tccg.gov.tw/sys/SM_theme?page=4305b19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