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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
2011-12-02 14:17:34   来源:   点击:

    以自然保育为目的,依「森林法」公告划定的区域。均分布於国有森林地内,早期称为国有林自然保护区, 2004年「森林法」修订後,随着施行细则「自然保护区设置管理办法」的拟定,有了新的名称。

    森林占台湾本岛58.5%,其中80%为国有森林地,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管理。林业发展历史悠久,日治时期即已建立完整制度,林务局接手管理後,1965年加入自然保育工作。1974年在中央山脉主脊南段的出云山设立第一个国有林自然保护区。1976年林务局拟定「台湾林业经营改革方案」,第十三条明定:「发展国有林地多种用途,建设自然生态保护区及森林游乐区,保存天然景物之完整及珍贵动植物之繁衍,以供科学研究、教育及增进国民康乐之用。」加速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至1992年止共设立35处。2004年复修订「森林法」取得保护区的法源地位。

    在此期间,「野生动物保育法」(1989年)和「文化资产保存法」(2005年)亦陆续公布实行,重新检讨各保育区域,大多数国有林自然保护区转而被指定公告为自然保留区(文化资产保存法)、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野生动物保育法),仅留6处自然保护区(见表),总面积21,562.89公顷。

    自然保护区仍持续进行生态资源调查和护管巡逻,尤其针对濒临绝种或珍稀物种实施监测研究,亦设有管理站或监测站;部分保护区并设有生态展示馆强化自然教育

    中文关键字: 森林法 , 自然保育 , 国有林自然保护区

    英文关键字Forest Law , Nature Conservation , Natural Forest Reserves

    参考资料

    1. 农委会林务局自然资源与生态资料库。http://econgis.forest.gov.tw。
    2. 农委会林务局自然保育网。http://conservation.fores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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