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村孝志。1997。《荷兰时代台湾史研究》。「台湾文化系列」8。台北:稻乡。
清代台湾的赋税中有陆税(陆饷)一项,其内容包括民丁、地种、店厝及番社等;或与水税(水饷)合为杂赋(杂饷),包括店厝及瓦窑等与建筑物有关的项目。店厝分为瓦厝(瓦店厝)及草厝(草店厝)两类,瓦厝每间徵收3钱3厘8毫,草厝每间徵收2钱1分7厘,比对各种《台湾府志》可知,历代各府县厅所徵收的总额差异不大,甚至完全相同。据蒋毓英《台湾府志》(约1684年)的记载,台湾府有瓦厝2,825间,计858两2钱3分5厘;草厝1,880间,计407两9钱6分。台湾县有瓦厝2,694间,计818两4钱3分7厘2毫;草厝1,778间,计385两8钱2分6厘。凤山县有瓦厝131间,计39两7钱9分7厘8毫;草厝102间,计22两1钱3分4厘。诸罗县则未载明。
清代台湾的杂赋,於1877年(光绪3年)起,除了塭饷(鱼塭税)、蔗车及糖廍课税外,其他包括店厝及瓦窑等,均予以免徵。「厝饷」中所列的房屋数量,可以作为了解台湾清初汉人垦拓进程的旁证资料。
中文关键字: 房屋税 , 瓦厝 , 草厝
英文关键字House Tax , Tile-roof House , Thatch-roof House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