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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舍制度由日本幕府时代後之明治新政府所订定,为明治维新後为强化官僚机构所衍生的产物,源自先前「武家住宅」依据阶级、薪俸来决定住宅规模之惯例。规范重点为职等与建筑物及建筑基地面积间之相互对应关系。
日本治台後为因应大量来台官员之居住需求,由政府营缮单位依当时所发展出之官舍相关规制,兴建文武官员宿舍供其居住。依据职员阶级所分配之宿舍,主要分为「高等官官舍」、「判任官官舍」两大类,前者约相当於现今公务员高考及格等级以上,後者类似为普考及格级等之较基层公务人员宿舍。官舍,就其公家所提供宿舍之广义而言,除上述两大系统外,尚有雇佣员、工夫之「职工宿舍」,供单身职员团宿之「合宿所」、「独身宿舍」,简易型或临时型之复合式「事务所并宿舍」。然对房舍之规模种别依官制订有实质规范标准者,仅止於高等官(含敕任、奏任官)及判任官官舍部分;为日治时期官舍所指涉之狭义范围。
1896年(明治29年)台湾总督府民政部将官舍等级区分为第一种敕任官舍、第二种奏任官舍、第三种判任官舍;1904年分为高等官1-3等、判任官4-5等官舍;1905年颁布「判任官以下官舍设计标准」改将判任官官舍分为甲、乙、丙、丁一、丁二等5种;1917年(大正6年)的「判任官官舍标准改正」又将其改为甲-丁等4种;最後1922年的「台湾总督府官舍建筑标准」则一并确立高等官1-4种、判任官甲-丁种之种别标准。
台湾对於日治时期官舍之普遍印象为「日式雨淋板木造建筑与绿荫庭院」,即量多易见之典型的基层判任官官舍。概分为甲、乙、丙、丁四种。甲种以23-25坪独栋建筑为主,基本机能完备、空间宽敞,并有待客室甚至有佣人房;乙种以18-20坪之双并建筑为主,基本空间机能具备,惟浴室部分至後期才专属配置;丙种以13-15坪之双并或多户连栋建筑为主,空间构成上虽类似乙种,但「居间」数量减为一处,服务空间也较为紧缩;丁种以10-12坪之四户或多户连栋建筑为主,居室内空间精简以「客间」及「居间」两处为主,仍具有厨厕,惟不具浴室需使用公共澡堂。上述各种官舍之基地面积,约为其建筑面积之3-4倍,均有适当之外部空间可绿化使用。
高等官官舍部分则十分多元,且大多结合了洋式风格,如台湾总督官邸(今台北宾馆)、台南州知事官邸、台湾银行长官宿舍(严家淦故居)等,皆为洋馆加上和馆之「和洋并置」官舍,且皆具欧式或日式庭园。洋风在当时为先进高尚之象徵,做为高等官官舍之特徵,不只表现於外观,有时也表现在建筑内部之西式空间。同时亦有外观洋风,而室内为日式空间等之混合情形,总此皆统称为「和洋折衷」式官舍。
中文关键字: 官舍建筑标准 , 日式住宅 , 木造宿舍 , 和洋并置 , 和洋折衷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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