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府城民房地基晓谕」颁布於1879年3月。署理台北府知府陈星聚为招建民房,将地方士绅所提城内民用建地规画准则及租赁金额的建议,转呈台湾兵备道衙门批准後颁布。依据「晓谕」所述,台北城城内民房地基的标准单元为面阔1丈8尺(约5.76公尺)、进深24丈(约76.8公尺),土地受给者可视其财力同时使用数个单元,或是数人合用一个单元,每个单元需付给地主「现销地基银」15圆,每年另缴交「地租银」2圆,後者公布後因遭到土地受给者的反对而未能执行。
这项法令虽未引起热烈回响,但仍吸引地方士绅的投资,随後在府直街(今开封街)、府前街(今重庆南路)、西门街(今衡阳路)及北门街(今博爱路)两侧陆续兴建了一些店仔厝,据《台湾惯习记事》中记载,当时居住城内的,只有与官衙有关系的,纯粹经营商业的尚属罕见。
中文关键字: 台北府 , 民房地基 , 法令
英文关键字Taipei-fu , Domestic Building Sites , Operation Guidelin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