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噪声排放控制规定
1、目的
为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排放,防治噪声污染,保护施工人员健康,保护相关方的利益,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城市区域施工场界和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对噪声排放的控制。
3、术语和定义
强噪声作业场所:每工作日8小时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的作业场所。
4、职责
4.1总经理负责提供适宜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4.2教育卫生部负责施工现场噪声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的,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3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核施工现场噪声的控制方案,监督方案的实施。
4.4项目部负责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控制方案,并付诸实施。
5、噪声源
施工机械: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平地机、自卸汽车、风枪、空压机、桩基设备、振捣器、混凝土拌合设备、电锯、钢筋切割机、发电机、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水泥混凝土拌合站、稳定土拌合站、钢筋弯曲机、钢筋切断机等。
施工活动:倾倒建筑垃圾、支拆模板、搭拆脚手架、模板修理、砼浇筑等。
6、控制规定
6.l噪声排放申报登记
对在市区范围内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应到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噪声排放登记。
6. 2噪声的管理
6.2.1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单位向周围环境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规定;
6.2.2对施工噪声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如疗养院,执行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及地方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6.2.3对无明显施工场界时,且周围有居民区、工厂、学校等人口密集区时,如公路、城市轨道工程施工,现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地方有关规定要求控制噪声排放,合理安排工序。
6.2.4在居民区进行有噪声的作业,必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安排在白天进行,晚22时至早6时不得作业。特殊情况需连续(夜间)施工,必须经过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办理夜间施工证,并采取降噪措施。
6.2.5对非居民区或非人口密集区施工时,施工现场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噪声的管理。
6.2.6 对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执行。
6.2.7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噪声排放不得大于90db,大于90db的作业场所,要采取治理和劳动保护措施。
6.3噪声的监测
6.3.1噪声的测量要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记录保存时间安(文件资料控制程序)执行。
6.3.2噪声的测量频率为:达排放标准单位每季度一次,未达排放标准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测量频次。
6.3.3噪声的测量点的确定、测量参数的定义以及测量条件、测量方法等,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执行。
6.4噪声控制措施
6.4.1进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缩短维修保养周期,禁止施工机械带病作业。
6.4.2施工过程中严禁施工机械超负荷运转。
6.4.3在居民区进行作业时,禁止夜间使用噪声较大的施工机械,严禁夜间使用打桩机。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施工应尽量使用环保型机械设备。
6.4.4振捣混凝土时,有相应人员控制电源及电源开关,防止振捣棒空转;尽量选用环保型振捣棒,振捣棒使用完毕及时进行清洁、保养。
6.4.5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如空压机、发电机、电锯、砂轮锯、钢筋切割机等,应采取隔音措施,必要时设立专用工作间,以降低噪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