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资产保存法」(简称「文资法」)於1982年5月公布施行之初,将文化资产区分为5类:(一)古物;(二)古蹟;(三)民族艺术;(四)民俗及有关文物;(五)自然文化景观。其中之「自然文化景观」指:「产生人类历史文化之背景、区域、环境及珍贵稀有之动植物。」2000年2月「文资法」第三次修正,将「自然文化景观」定义修改为:「指人类为保存历史文化及保育自然之需要,而指定具有保存价值之自然区域、动物、植物及矿物。」2005年2月「文资法」第五次修正公布,将文化资产区分为七类九种:(一)古蹟、历史建筑、聚落;(二)遗址;(三)文化景观;(四)传统艺术;(五)民俗及有关文物;(六)古物;(七)自然地景。其中的「文化景观」指「神话、传说、事蹟、历史事件、社群生活或仪式行为所定着之空间及相关连之环境。」
2006年修正公布的「文资法施行细则」第四条列举文化景观的项目:「包括神话传说之场所、历史文化路径、宗教景观、历史名园、历史事件场所、农林渔牧景观、工业地景、交通地景、水利设施、军事设施及其他人类与自然互动而形成之景观。」
中文关键字: 文化资产保存法 , 文化资产 , 自然文化景观
英文关键字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Law , 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 Natural and Cultural Landsc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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