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05年2月修正公布的「文化资产保存法」、以及2006年3月修正发布的「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的规定,「文化资产」系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价值,并经指定或登录」之资产,包括以下的7类9种:(一)古蹟、历史建筑、聚落;(二)遗址;(三)文化景观;(四)传统艺术;(五)民俗及有关文物;(六)古物;(七)自然地景。
「古蹟」及「历史建筑」指人类为生活需要所营建之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之建造物及附属设施群。
「聚落」为具有历史风貌或地域特色之建造物及附属设施群,包括:原住民部落、荷西时期街区、汉人街庄、清末洋人居留地、日治时期移民村、近代宿舍及眷村等。
「遗址」指蕴藏过去人类生活所遗留具历史文化意义之遗物、遗迹及其所定着之空间,包括:文化遗物、自然遗物、以及遗迹。
「文化景观」指神话、传说、事蹟、历史事件、社群生活或仪式行为所定着之空间及相关联之环境。
「传统艺术」指流传於各族群与地方之传统技艺与艺能,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及表演艺术。
「民俗及有关文物」指与国民生活有关之传统并有特殊文化意义之风俗、信仰、节庆及相关文物。
「古物」指各时代、各族群经人为加工具有文化意义之艺术作品、生活及仪礼器物及图书文献等。
「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价值之自然区域、地形、植物及矿物。
中文关键字: 文化资产保存法 , 文化资产保存 , 文化保存
英文关键字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Law , 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 Cultural Con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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