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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
2011-12-03 14:46:33   来源:   点击:

    专指「文化资产保存法」中的历史建筑。「文化资产保存法」所称「历史建筑」与「古蹟」之定义相仿,惟历史建筑采用登录制度,在处理手法上较为柔性,且比较着重在建筑物地域风貌或民间艺术特色的保存,故均由地方政府担任主管机关。但接受政府补助之历史建筑,其保存、维护、再利用及管理维护等事项,则采用古蹟之相关规定。(*参见「古蹟」词条)

    「历史建筑登录废止审查及辅助办法」第2条规定,历史建筑之登录标准包括:(一)具历史文化价值者;(二)表现地域风貌或民间艺术特色者;(三)具建筑史或技术史之价值者;(四)其他具历史建筑价值者。此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依地方特性,另定补充规定。

    由於历史建筑保存对象不一定是知名建筑物,因此在保存、再利用的限制条件,与古蹟比较相对宽松,故在规划设计时需要具有弹性的想法,才能为历史建筑之建筑物注入新生命。例如世界各地许多水岸的仓库、工厂等产业遗址的开发与再利用,只要将历史建筑具历史价值者妥为保存,历史建筑再利用也会成为都市中具有魅力的发展潜力点,激发地区的经济活力。

    近代建筑物保存与再生的根本之道,是发挥历史空间再创造的精神。仅依赖消极冻结式的保存并不够。为使城市拥有更美好的环境,使市民易於亲近历史建筑,利用前人遗留的美好设计元素,历史建筑保存与再利用,亟需积极的想法与配套措施。

    中文关键字: 文化资产保存法 , 古蹟 , 登录 , 再利用

    英文关键字registration , reused

    参考资料

    1. 〈文化法规〉。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2008年10月31日读取。http://www.cca.gov.tw/law.do?method=list&category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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