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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台北市忠孝东路一段2号
创建年代:西元1915年
国定古蹟
缘起
现今的「监察院」原本是日据时期的台北州厅,於一九一五年完成,是当时仅次於总督府地位的官方机构,也是台北目前所现存的後期文艺复兴式建筑中,保存得较为完整的一座。
「监察院」的原址在清代台北城兴建时,城墙外是一大片尚未开发的荒地,对面城内(城中分局一带),则是当年的大考场所在地—「考棚」。一直到日据时代,日本政府兴建这栋建筑,做为台湾北部地区最高地方行政机关上的使用,二次大战初期是由台湾省教育厅等机构进驻使用,後来才改名为监察院。
建筑及历史细部
在入口处设有门廊,适利用多对对柱支撑的,对柱形状是仿自希腊的「托次坎」柱式。而入口建筑的屋顶设有圆塔,原形是仿自拜占庭式圆顶,但在周边设计加上半圆形小窗,不但增加外观的变化,同时也增加了内部的采光。而两翼建筑的法式长方形屋顶的设计特色,就算是在同一时代的其他建筑中也是极为少见,同时也配合开设有老虎窗,除增加采光外,立体的屋顶造型也增加了许多美感。
中国监察制度沿革
中国监察制度起源甚早,迄今已有二千余年之历史。
按中国监察制度始建於秦(西元前二四六至二○六年)、汉(西元前二○六年至西元二二○年)时代,当时由御史府(台 )掌管监察工作,汉武帝时增置丞相司直及司隶校尉,同司纠察之任。并设十三部刺史分察地方。 东汉光武帝(西元二二年 至五七年)因袭前制,惟以司隶校尉及十二部刺史分察地方。 魏(西元二二○年至二六五年)、晋(西元二六五年至四 二○年)以後,略有变革。隋(西元五八一年至六一八年)、唐(西元六一八年至九○四年)以来,分置「台」「谏」两职 , 御史台主监察文武官史,谏官主谏正国家帝王,并仿汉代刺史之制,分全国为十五道派使巡察地方。宋(西元九六○年至 一二七九年)初仍因唐制,惟中叶以来,台臣与谏官之职掌逐渐不分,肇元代(西元一二七九年至一三六八年)以後「台」「谏」合一之端。 至明(西元一三六八年至一六六四年)、清(西一六六 四年至一九一一年)两代,以都察院掌风宪,对地方监察益趋周密,从十三道监察御史增为十五道,清末复按省分道增为二十道,明奏密劾,扬善除奸,充分发挥整饬纲纪之功效。
国父孙中山先生领导中国革命,倡行「五权宪法」,撷取欧美三权分立制度,与中国御史谏官制度及考试制度之优点,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外,另增监察、考试两权。民国成立,北京政府仍照欧美三权分立原则,以弹劾权属诸国会。民 国十七年北伐完成,全国统一,国民政府始实行五权分治。民 国十七年二月设审计院,二十年二月成立监察院,并将审计院撤销,依法改部,隶属监察院,此为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 行使弹劾及审计权,二十六年对日抗战後复行使纠举及建议二权。
中华民国宪法於民国三十六年(西元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廿五日施行,依宪法规定,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出第一届监察委员,并於民国三十七年六月五 日正式成立行宪後之监察院。
行宪之初,监察院在各地区原分设有各区监察委员行署,大陆撤退後,均已暂行裁撤。
民国八十一年五月第二届国民大会集会,通过宪法增修条 文,规定监察院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任期六年,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 将监察委员之产生,改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不再由地方议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监察委员依此一规定,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後,自民国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开始行使职权。第三届仍照第二届方式办理。民国八十九年四月,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再次修正宪法增修条文,将监察院监察委员、 院长、副院长任命之同意权,移立法院立法委员行使,即监察院监察委员、院长、副院长,将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