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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文化资产总论
2011-12-03 15:32:43   来源:   点击:

    「文化资产」一词,源自我国於1982年公布施行的「文化资产保存法」,意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之资产(第三条)。本法於2005年第5次修正後,将其定义略作修改为:「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价值,并经指定或登录」之资产(第三条)。从後面的叙述中,可以了解现今法律上所称的「文化资产」一词,与台湾清代方志中所称的「古蹟」、以及日治时期施行的「史蹟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所指涉的对象类似,以下所称的「文化资产」包括上述的各种。文中并将以性质相近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遗产」(World Heritage)的类别做为比较的对象。

    台湾文化资产保存的历程,可概略地区分为法制化以前、以及法制化以後两个时期,後者可进一步地区分为:(一) 「史蹟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时期、(二)「古物保存法」时期、(三) 1982-2005年「文化资产保存法」(以下简称「文资法1版」)时期、(四)2005年以後「文化资产保存法」(以下简称「文资法2版」)时期。以下依序介绍。

    一、法制化之前的台湾文化资产保存

    国人对於文化资产的最初接触,似乎来自方志编写上的惯例。例如台湾最早的一本府志蒋毓英纂《台湾府志》(约1685年,康熙24年)中便列有「古蹟」一项,包括三保姜(产於岗山)、玉山、大井(位於台南西定坊)、木排田(或称浮屿、浮洲、浮田、浮岛等,为邵族人安置於南投日月潭中的捕鱼设施)、火山等共13笔;另外,在台湾最早的一本县志周锺瑄主修《诸罗县志》(1717年)中,同样列有「古蹟」一项,包括淡水礟城(Fort Anthonio,今国定古蹟淡水红毛城)、鸡笼礟城(San Salva or,原基隆西班牙圣萨尔瓦多城)、火山(其中之一疑为今苗栗出磺坑)、水沙浮屿(同「木排田」)、剑潭、龙湖岩(原陈永华之「华园」,位於台南永康,现不存)等共14笔。除此之外,在其後陆续问世的各种府县厅志中,均列有「古蹟」或相近的项目。从上述的例子中可以了解到,当时所称的「古蹟」,包括文化、自然复合遗产,而未及於传统艺术及民俗等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其次,从相关文献中,未见官方对於其所列的古蹟有实际的保存作为。

    除了方志的记载之外,台湾民间基於文化传承、民俗、人道关怀或其他理由,也自行设立社会艺能或救济组织,并付诸具体的行动。除了广泛见诸於各地的武馆、曲馆、阵头之外,也有少数以自然保育工作为其目标之一,其中较为有名的是设立於澎湖望安岛上的「好善堂」。

    「好善堂」为由士绅许树人、许清省、吴鼎盛等人於1880年(光绪6年元月)元月所共同捐资成立的一个慈善组织,其宗旨为透过金钱的资助来救援女婴、龟鼊及年老耕牛,以免其遭到杀害,以及鼓吹敬字风俗;其中的「龟鼊」,即现今第一级保育类野生动物「绿蠵龟」。「好善堂」的成果并未见於史料中,但是其成立之初,以澎湖通判唐世永所出示的公文刻制而成的「八罩屿好善堂石碑」,尚存於岛上,足以做为当时民间致力於自然保育的见证。

    二、「史蹟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时期

    1922年(大正11年),台湾总督府发布「史蹟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在台施行令」将原施行於日本本土的该法运用於台湾,自此以後,台湾的文化资产保存步入了法制时期。本法的保护对象包括史蹟、名胜、天然纪念物三大类,其中的「史蹟」包括皇室建筑、古城址、考古遗址等;「名胜」包括着名的公园、庭园、桥梁、花鸟虫鱼、自然景观等;「天然纪念物」包括珍贵稀有的动物、植物、矿物及其相关连的环境。就其类别而言,包括了自然、文化及复合遗产,但未及於无形文化遗产。

    1930年(昭和5年)台湾总督府发布施行「史蹟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施行规则」、「史蹟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取扱规程」及「史蹟名胜天然纪念物调查会规程」三种子法。依据「史蹟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取扱规程」第一条之规定,「史蹟名胜天然纪念物」分为国家级、地方级两类;其保存事务中,调查、研究、审议及指定,由台湾总督府调查委员会负责,而管理及维护由各该所在地州厅负责。

    同年台湾总督府成立「史蹟名胜天然纪念物调查委员会」,将工作区分为「史蹟名胜」及「天然纪念物」两个区块,并展开指定作业。从1933年至1941年之中,「调查会」共发布了4次指定保存名单(1933、1935、1936、1941年),包括「史蹟名胜」29笔,如:圆山贝塚、热兰遮城、圣萨尔瓦多城、艾尔田堡(基隆和平岛八尺门西班牙堡垒)、台北四城门、竹堑迎曦门、台南城门、高雄旧城址(高雄左营凤山县旧城)、恒春城、芝山岩、文石书院、千人塚(位於今澎湖马公孔庙附近)、太巴塱社番屋,以及北白川宫御遗迹(一笔,共约36处)等;以及「天然纪念物」19件,如:北投石、高雄红树林、高雄泥火山、高地产鳟(即现今所称之「樱花钩吻鲑」或「台湾鲑」)、穿山甲、莲角鹬(即现今俗称之「菱角鸟」)等。

    除了指定之外,台湾总督府也从事指定物件的调查研究,如热兰遮城实测与复原图(1930年)、普罗文蒂亚城(今称「普罗民遮城」)实测及复原图(1930年)、圣萨尔瓦多城发掘(1936年)等,以及普罗文蒂亚城赤崁楼的解体修复工作(1941-1944年),只是日本政府於1945年即撤离台湾,因此成果有限。

    三、「古物保存法」时期

    1945年政权改帜,中华民国政府的法律系统移植来台,其中包括1930年公布施行的「古物保存法」。依据该法第一条规定,「古物」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於其相关办法「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中将「古物」区分为以下12类:古生物、史前遗物、建筑物、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兵器、器具及杂物。就其类别而言,仅限於文化遗产,而未及於自然、复合、以及无形文化遗产。

    改帜之初,文化环境尚未成形,因此未见推动文化资产保存事务;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播迁来台後,并未在台设置「古物保存法」原中央主管机关「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因此徒有法令,而无任何作为。

    在此空窗时期,国内的文化资产保存氛围扑朔迷离。先是1966年,中国展开「文化大革命」,次年政府也在台湾发起「中华文化复兴运动」加以对抗,在这场以文化为主体的斗争中,「古物保存法」开始受到注意,1968年,内政部展开修法工作,随後於1972年推动古蹟的调查工作,至1979年通过「暂定古蹟名单」,总计:暂定第一级古蹟53处、第二级古蹟84处、第三级古蹟207处。在另一方面,於1974年由内政部发布「清除台湾日据时代表现日本帝国主义优越感之殖民统治纪念遗迹要点」,其主要对象包括以下4种:(一) 神社、(二)纪念碑石或构造物、(三)日式石灯等装饰构造物、(四)桥梁上的日本年号。在短时间内,台湾除了桃园神社之外,其余者的主殿、甚至於全部遭致拆除,石灯遭到毁弃,碑文及其年号遭到篡改;部分县市对此法规扩大解释,连墓碑之日治年号亦加以涂改。

    除了官方的作为之外,一些文化界人士在不同的时间及地点中,针对国内文化资产受到漠视或破坏,展开了保存或抗争的活动,较受瞩目者是1975年的「彰化孔庙保存事件」、1977年的「鹿港老街保存事件」、以及同年的「台北林安泰宅保存事件」,最终彰化孔庙及鹿港老街被保存了下来,而台北林安泰宅则被解体拆除,直至1984年才被重建於现今的大佳河滨公园内。

    四、「文资法1版」时期

    1982年5月,在历经14年的修正之後,「文化资产保存法」(以下简称「文资法1-1版」)公布施行,并废止「古物保存法」。此法於1997年1月、1997年5月(以下简称「文资法1-3版」)、2000(民国89)年2月(以下简称「文资法1-4版」)、以及2002年6月四次修正。

    除此之外,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建会」)等於1984年2月会衔发布「文化资产?存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1版」),并於2001年12月第一次修正(以下简称「细则1-2版」)。

    依据「文资法1-1版」及「细则1-1版」的规定,我国文化资产的类别及其定义如下:

    古物:指可供监赏、研究、发展、宣扬而具有历史及艺术价值或经教育部指定之器物(「文资法1-1版」第三条)。其中之「器物」指年代久远之礼器、乐器、兵器、农具、舟车、货币、绘画、书法、雕塑、织物、服饰、器皿、图书、文献、印玺、文玩、家具、杂器及其他文化遗物(「细则1-1版」第二条)。

    古蹟:指古建筑物、遗址及其他文化遗蹟(「文资法1-1版」第三条)。其中之「古建筑物」指年代久远之建筑物,其全部或重要部分仍完整者;包括城郭、关塞、市街、宫殿、衙署、书院、宅第、寺塔、祠庙、牌坊、陵墓、堤闸、桥梁及其他建筑物(「细则1-1版」第三条,「及其他建筑物」一句於「细则1-2版」,修正为「及其他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之建筑物」)。「遗址」指年代久远之人类活动旧址,已淹没消失或埋藏於地下,或仅部分残存者;包括居住、信仰、教化、生产、交易、交通、战争、墓葬等活动旧址(「细则1-1版」第四条)。

    民族艺术:指民族及地方特有之艺术(「文资法1-1版」第三条)。「民族及地方特有之艺术」指足以表现民族及地方特色之传统技术及艺能;包括编织、刺绣、窰艺、琢玉、木作、髹漆、竹木牙雕、裱褙、版刻、造纸、摹搨、作笔制墨、戏曲、古乐、歌谣、舞蹈、说唱、杂技等(「细则1-1版」第五条)。

    民俗及有关文物:指与国民生活有关食、衣、住、行、敬祖、信仰、年节、游乐及其他风俗、习惯之文物(「文资法1-1版」第三条)。

    自然文化景观:指产生人类历史文化之背景、区域、环境及珍贵稀有之动植物(「文资法1-1版」第三条)。

    1999年集集地震(九二一地震),导致中部地区的文化资产、以及许多精美但因未指定而不受法令保护之古建筑物遭到破坏。2000年2月「文资法1-4版」修正公布,增加「历史建筑」一类,指未被指定为古蹟,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之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市街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蹟(第三条)。同时将古蹟的定义略加修正为:指依本法指定、公告之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市街,考古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蹟(第三条);其中之「传统聚落」指与传统建筑物群结合为一体,形成历史风貌或具有地域性特色之区域(「细则1-2版」第三之一条);「古市街」指具有特殊地方风格,为历史上重要之生活中心所形成之街廓(「细则1-2版」第三之二条);「其他历史文化遗蹟」指具有特殊历史价值之文化活动地点或区域(「细则1-2版」第四之一条)。以及将自然文化景观的定义修正为:指人类为保存历史文化及保育自然之需要,而指定具有保存价值之自然区域、动物、植物及矿物(第三条)。综观「文资法1版」的类别,包括文化、自然、复合、以及无形文化遗产,较以往的二种法令更为周全,与现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所涵盖的范围相似,并且较後者提早17年公布。

    在「文资法1版」的六类文化资产中,其中有三类不分级,另外的三类为分级制,分别是:古物分为国宝、重要古物、古物三级;民族艺术分为重要民族艺术、民族艺术二级;古蹟原分为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文资法1-3版」修正後改为国定、省(市)定、县(市)定,「文资法1-4版」因应精省,再度将其修正为国定、直辖市定、县(市)定。

    文化资产的中央主管机关共有四个,分别是:教育部(古物、民族艺术)、内政部(古蹟、民俗及有关文物)、经济部(自然文化景观,1984年後由新成立的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执行)、以及文建会(文化资产保存之策划与共同事项之处理)(第四条至七条)。而「文资法1-4版」所新增的「历史建筑」,以文建会为中央主管机关(第五条)。除此之外,文建会先後设立国立传统艺术中心(1996-2002年筹备处,2002-)、国立文化资产保存研究中心筹备处(1997-2007)、以及民族音乐中心筹备处(1999-2002,2002年後归属国立传统艺术中心,改名为「民族音乐研究所」,2008年改隶新成立的国立台湾传统艺术总处筹备处,改名为「台湾音乐中心」)等三个与文化资产保存相关的专门机关。

    在法令的建置方面,除了「文化资产保存法」及「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之外,各中央主管机关为了业务推动上的需要,陆续制定了相关办法或要点,包括:「古物分级指定实施要点」(1997.1.8订颁)、「古蹟土地容积移转办法」(1999.10.4发布)、「古蹟修复工程采购办法」(2001.10.3发布)、「重要民族艺术艺师遴聘办法」(1997.7.30发布)、「文化艺术奖助条例」(2002.6.12发布)、「内政部发扬民俗及文物保存补助作业要点」(2004.1.29订颁)、「历史建筑登录及辅助办法」(2000.10.26发布)、以及「九二一地震灾区历史建筑补助奖励办法」(2002.12.30发布)等;至2005年2月「文资法2版」公布施行前,共约有40种。

    在1982-2005年「文资法1版」施行期间,文化资产保存的成果包括清查、调查研究、指定登录、修复、传习、推广、交流、经营管理等面向,其中较重要者如下:(一) 古物:由教育部委托国立历史博物馆从事「古蹟中古物」监定,共有古物349件、文物135件、其他425件;以及函请各公私立博物馆及地方政府清点其所典藏之古物数量,总计有87万多件。(二)古蹟:共指定615处,由内政部逐年编列预算,从事调查研究、设计监造、发包施工;在2001年以後并逐渐将再利用设计施工及经营管理,纳入保存工作中一并考虑。(三)民族艺术:逐年举办「民间艺术保存传习计画」(1995-)、传统艺术学术研讨会(1996-);以及六种主要相关奖项,分别为「民族艺术薪传奖」(教育部主办,1985-1994)、「重要民族艺术艺师」(教育部主办,1989、1998)、「民族工艺奖」(文化建设基金会主办,1992-1996)、「传统工艺奖」(国立传统艺术中心筹备处主办,1998-2000)、「国家工艺奖」(国立台湾工艺研究所主办,2001-)、「国家文艺奖」(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主办,1997-)。(四)民俗及有关文物:补助民间团体从事民俗活动的调查研究、蒐集文物、办理展览、举办活动或研习、印制出版品等。(五)自然文化景观:共指定自然保留区19处,包括关渡、淡水河红树林、鸳鸯湖、哈盆、澎湖玄武岩、九九峰等;珍贵稀有动物23种,包括台湾黑熊、帝雉、兰屿角鴞、樱花钩吻鲑、百步蛇、绿蠵龟等(2001年「野生动物保育法」公布施行後,全数自「文化资产保存法」中删除,改列为「保育类野生动物」);珍贵稀有植物5种,包括穗花杉、油杉等(原为11种,2001-2002年解除6种)。(六) 历史建筑:共登录567处,其保存推动状况与古蹟类似。

    除了经常性业务以外,九二一大地震发生後,各主管机关也投入文化资产抢救工作,对象包括古蹟、以及尚未指定但具有文化资产价值的构造物,至2005年底前完成修复个案共252件,至2009年春天,仅有雾峰林家景薰楼後楼、宫保第部分工程尚未完成。

    五、「文资法2版」时期

    2001年6月文建会有鉴於「文资法1版」经过20年的施行之後,在分类、事权、保存观念、执行方式等面向有调整之必要,而决定进行全面性及结构性的修法,2005年2月「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五次修正案公布,11月施行(以下简称「文资法2版」)。随後并於2006年3月发布「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第三次修正案(以下简称「细则2版」)。

    「文资法2版」将我国文化资产的种类修正为7类9种,其名称及其定义如下:

    古蹟、历史建筑、聚落:指人类为生活需要所营建之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之建造物及附属设施群(「文资法2版」第三条)。其中之「古蹟」及「历史建筑」为年代长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属设施群,包括祠堂、寺庙、宅第、城郭、关塞、衙署、车站、书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闸、灯塔、桥梁及产业设施等;「聚落」为具有历史风貌或地域特色之建造物及附属设施群,包括原住民部落、荷西时期街区、汉人街庄、清末洋人居留地、日治时期移民村、近代宿舍及眷村等(「细则2版」第二条)。

    遗址:指蕴藏过去人类生活所遗留具历史文化意义之遗物、遗迹及其所定着之空间(「文资法2版」第三条)。其中之「遗物」包括「文化遗物」及「自然遗物」,前者指各类石器、陶器、骨器、贝器、木器或金属器等过去人类制造、使用之器物;後者指动物、植物、岩石或土壤等与过去人类所生存生态环境有关之遗物;「遗迹」指过去人类各种活动所构筑或产生之非移动性结构或痕迹(「细则2版」第三条)。

    文化景观:指神话、传说、事蹟、历史事件、社群生活或仪式行为所定着之空间及相关连联之环境(「文资法2版」第三条)。包括神话传说之场所、历史文化路径、宗教景观、历史名园、历史事件场所、农林渔牧景观、工业地景、交通地景、水利设施、军事设施及其他人类与自然互动而形成之景观(「细则2版」第四条)。

    传统艺术:指流传於各族群与地方之传统技艺与艺能,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及表演艺术(「文资法2版」第三条)。其中之「传统工艺美术」包括编织、刺绣、制陶、窑艺、琢玉、木作、髹漆、泥作、瓦作、剪粘、雕塑、彩绘、裱褙、造纸、摹搨、作笔制墨及金工等技艺;「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之戏曲、音乐、歌谣、舞蹈、说唱、杂技等艺能(「细则2版」第五条)。

    民俗及有关文物:指与国民生活有关之传统并有特殊文化意义之风俗、信仰、节庆及相关文物(「文资法2版」第三条)。其中之「风俗」包括出生、成年、婚嫁、丧葬、饮食、住屋、衣饰、渔猎、农事、宗族、习惯等生活方式;「信仰」包括教派、诸神、神话、传说、神灵、偶像、祭典等仪式活动;「节庆」包括新正年、元宵、清明、端午、中元、中秋、重阳、冬至等节气庆典活动(「细则2版」第六条)。

    古物:指各时代、各族群经人为加工具有文化意义之艺术作品、生活及仪礼器物及图书文献等(「文资法2版」第三条)。其中之「艺术作品」指应用各类材料创作具赏析价值之艺术品,包括书法、绘画、织绣等平面艺术与陶瓷、雕塑品等;「生活及仪礼器物」指以各类材质制作之日用器皿、信仰及礼仪用品、娱乐器皿、工具等,包括饮食器具、礼器、乐器、兵器、衣饰、货币、文玩、家具、印玺、舟车、工具等;「图书文献」包括图书、文献、证件、手稿、影音资料等文物(「细则2版」第七条)。

    自然地景:指具有保育自然价值之自然区域、地形、植物及矿物(「文资法2版」第三条)。

    除了物件的保存之外,「文资法2版」也增加了保存技术及保存者之资料建档、登录、指定及传习等(第八十七条至八十九条)。

    在「文资法2版」七类九种的文化资产中,历史建筑及文化景观为不分级,由地方政府负责;其余者采分级制,分别是:古蹟、遗址及自然地景分为国定、直辖市定、县(市)定;聚落分为重要聚落、聚落;传统艺术分为重要传统艺术、传统艺术;民俗及有关文物分为重要民俗及有关文物、民俗及有关文物;古物分为国宝、重要古物、一般古物。

    文化资产的中央主管机关有二个,分别是:文建会(古蹟、历史建筑、聚落,遗址,文化景观,传统艺术,民俗及有关文物,古物)及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自然地景)(第四条)。文建会於业务量扩增後,先分类交由所属单位执行,分别是:第一处第二科负责文化景观,中部办公室负责古蹟、历史建筑及聚落,国立文化资产保存研究中心筹备处负责古物及遗址,国立传统艺术中心负责传统艺术、民俗及有关文物;2007年10月进一步於台中市成立「文化资产总管理处筹备处」,综理前述各单位的业务;2008年3月将宜兰「国立传统艺术中心」改制为「国立台湾传统艺术总处筹备处」,其下包括传统艺术中心、国光剧团、台湾豫剧团、台湾音乐中心及台湾国家国乐团。

    在法令的建置方面,至2007年底以前,因应「文资法2版」公布施行而增订或修正的相关法令已多数完成,计有1个施行细则、23个办法及准则、以及10多个要点。

    「文资法2版」施行後,一些正面影响逐渐地浮现,如:(一) 因事权统一,以往受到忽略的聚落、文化景观、传统艺术、民俗及有关文物、古物的保存,开始受到注意;(二)以往文化资产保存多属於小型或个别的物件,近两年来在文建会推动下,逐渐地展开大型而跨类别的文化资产保存工作;(三)将保存方式区分为指定及登录两种,「指定」倾向於强制性保存,「登录」倾向於奖励性保存,使得文化资产保存工作更为灵巧;(四) 强调保存与再利用并重,有效地减少闲置空间的问题。

    至2008年年底为止,我国所指定或登录之文化资产数量,如下:(一)古蹟:689处、(二)历史建筑:827处、(三)聚落:4处、(四)遗址:28处、(五)文化景观:19处、(六)传统艺术:32种、(七)民俗及有关文物:27种、(八)古物:118种 (九)自然地景:包括自然保留区20处、植物5种。

    六、小结

    台湾的文化资产保存历史,在现今世界各国当中,虽然不是特别久远,但也算是资深。在这近百年来,因民间自发性的发动及政府的立法保护及执行,使得文化内涵及特质被发掘及留存下来,并逐渐地被转化成教育及创作的素材,进而成为建构文化主体性、民族自信心及认同感的重要媒介,以及展现我国知识力量、提升个人及社会品质涵养的重要资源,其所发挥的功能是无形的、但是却很钜大。

    我国的文化资产保存的机制,在起步阶段便与世界遗产的标准相去不远,近年来透过学习及调整,在法律、制度、认知等面向均有显着的改进。「文资法2版」的公布、以及「文化资产总管理处筹备处」等专门机关的设立,为我国的文化资产保存提供了一个更为宽广的舞台,以此观之,未来应能稳定而持续地成长,同时朝向全面性、大型化、文化多元化、跨类统整、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中文关键字: 文资法 , 古物保存法 , 古蹟 , 历史建筑 , 传统艺术

    参考资料

    1.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2004。《文化白皮书》。台北: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2.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2007。《文化资产法规汇编》。台北: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3. 王义荣。2007。〈从世界遗产观点探讨雅美族文化资产保存:以兰屿朗岛村为例〉。硕士论文,政治大学民族研究所。
    4. 李亦园。1996。〈邵族的经济生活〉。收於《日月潭邵族调查报告》。陈奇禄等着。台北:南天。
    5. 林会承。2003。〈台湾古蹟保存体制的变迁〉。收於《泛太平洋地区文化资产保存机构永续经营国际研讨会论文辑》。台南:国立文化资产保存研究中心筹备处。
    6. 林会承。2006。〈台湾新旧「文化资产保存法」的比较〉。收於《2006文化资产行政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台北: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7. 林会承。2007。〈台湾文化资产保存的关键史事〉。《新活水双月刊》,14:5-11。
    8. 林会承。2008。〈台湾文化资产保存的法制历程〉。《律师杂志》。
    9. 林会承主编。2002。《2001台湾文化资产保存年监》。台南:国立文化资产保存研究中心筹备处。
    10. 林会承主编。2003。《2002台湾文化资产保存年监》。台南:国立文化资产保存研究中心筹备处。
    11. 林会承主编。2006。《2005台湾文化资产保存年监》。台南:国立文化资产保存研究中心筹备处。
    12. 林会承主编。2007。《2006台湾文化资产保存年监》。台南:国立文化资产保存研究中心筹备处。
    13. 梁静萍。1996。〈日据时期台湾「建筑文化资产」保存活动发展之历史过程〉。硕士论文,中原大学建筑研究所。
    14. 许淑君。2001。〈台湾「文化资产」保存发展历程之研究1895-2001:以文化资产保存法令之探讨为主〉。硕士论文,云林科技大学文化资产维护研究所。
    15. 傅朝卿翻译、导读。2002。《国际历史保存及古蹟维护:宪章?宣言?决议文?建议文》。台南:台湾建筑文化。
    16. 黄俊铭。1996。《日据时期台湾文化资产研究与保存文献汇编:以史蹟名胜天然纪念物为主》。台北: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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