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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联合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1.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该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拥有开发利用或准许它国利用的专有权。2. 公海:适用于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除其他外,包括: (a)航行自由; (b)飞越自由; (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Ⅵ部分的限制; (d)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第Ⅵ部分的限制; (e)捕鱼自由,但受第2节规定条件的限制; (f)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受第Ⅵ和第XIII部分的限制。那么,矿产资源是能否开采呢?日本在理论上可以向联合国提出申请优先开采权,国际性公海矿藏开采规则还在讨论中,有可能在今年夏天得到公布,公海的资源是否值得开采,如何分配各方权益,仍然需要各国交涉和妥协。 -
答案 2:
补充悦涵的,公海领域的平行开发制度《公约》第11部分对适用于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区域”内资源的开发、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机构及其职能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关于“区域”内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公约》规定,这项活动应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组织和控制下进行,一方面,由管理局的开发机构企业部直接从事勘探和开发;另一方面,缔约国及其国有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之下的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与管理局协作的方式进行。 这种平行开发制度的具体做法是:在一海底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待自己直接开发;另一块由申请者开发(每年交纳固定的开采费)。申请者还要转让技术,在经营中取得的利润还要提成,把利润提成和国际海底管理局自己开发取得的利润分给全体《公约》的成员国。这个作法是《公约》签订时妥协和折衷的产物,但它基本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公海上发现的矿藏的归属怎么算啊?
2012-01-19 20:04:33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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