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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Juris Doctor和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前者是专业学位,后者是学术学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J.D.可以翻译成“法律博士”或者“法律士”,正如提问的朋友所言,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博士。因为美国在大学本科阶段没有开设法律专业课程,而是采用了类似医学院、商学院的职业学院模式,拥有任意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法学院就读3-4年可以获得Juris Doctor学位,为了和医学院等在学位称呼上保持一致,所以也使用了“Doctor”。L.L.M通常是专攻某一领域的法律,学习时间只有一年,要求拥有所在国的法律学士学位,比较适合来美的外国学生报考,获得该学位不能直接参加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而J.D.则是全面、深入的学习美国法律,相比其他国家的L.L.B,它更注重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提供职业训练,它是在美取得律师执照的先决条件之一。J.D.的含金量并不低,当然,学费也非常高昂。美国法学院的教授大多是J.D.,甚至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几乎没有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学位。总的来说,J.D.和Ph.D不应该放在一起比较,除非是希望走纯粹的学者路线,否则从事实际的法律工作,J.D.毫无疑问是首选。 -
答案 2:
补充郭先生的答案:LLM在纽约州、加州等地也可以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甚至在加州,如果你拥有一个国内active的律师资格(即通过司法考试并且在律所干活),一样可以申请参加,只不过需要进行大量的审核并且交不菲的费用。具体情况各个州都会有所不同。 -
答案 3:
首先LLB与JD的训练相差无几这个说法可能要商榷下,特别是在不同法系的背景下。此外“普通法系”国家第一法律学位是否都采用J.D.,也是一个值得去求证的问题,特别是在原属英国殖民地的国家或地区(例如我国HK,当然部分HK的大学已经仿照美国法律教育模式,逐步开设了JD program, 但是是否完全取代了LLB学位,仍可求证)。另美国当年沿袭英国法学教育制度,一样有LLB,但是其后做了改革,将其第一法律学位改为J.D.,强调学士后阶段的职业训练。从J.D.与Ph.D.的用词区别即可看出,J.D.并非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博士”——在中文语境下,博士往往代表对某一领域有特别精深(学术)造诣的科学研究人士,这与Ph.D.的拉丁文本义一致(哲学博士——并非是指在哲学这门下学科上的博士,而是泛指对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精深造诣的科研人士)。
为什么普通法系国家法律初级专业学位会会叫做法律博士(Juris Doctor)?
2012-01-19 20:05:11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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