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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不可以,公司采用末位淘汰制,实质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末位淘汰制的结果是无论如何考核,工作绩效如何,必然存在“末位”的员工,但末位并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即无论是否符合任职要求都会被辞退,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权,因此无效。 末位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之后还不能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解除。 -
答案 2:
法理分析上同意张勇海律师的说法,补充一点“权威说法”作为佐证: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司长董平12日在深圳表示,很多单位和企业采用的“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中企业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没有包括“末位淘汰制”。 董平是在参加富士康科技集团《劳动合同法》专题论坛时作上述表示的。他说,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因为考核末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合理的。因为可能有100个人参与考核,结果大家都超过了80分,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这时就不能借口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将其解雇。 董平说,现在不少企业乐于采用“末位淘汰制”。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当然,如果员工完成不了考核,企业将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再上岗是可以的。 news.xinhuanet.com/newscent... -
答案 3:
明显不可以,没有哪个单位的法务会搞这种条款在合同上,在劳动局备案也通不过啊!阴招多的是,调岗降薪,派去扫厕所的都有。 -
答案 4:
那华为的末位淘汰是否违法了? -
答案 5:
可以吧?!过了试用期 以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要补偿(赔偿),这个按劳动合同法来,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约定不可能超越法律的。如果调岗或降薪,只有你不签字都是无效的。以上纯粹个人理解。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末位淘汰”吗?为什么?
2012-01-19 20:20:06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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