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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哪些区别?
2012-01-19 20:22:43   来源:   点击: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哪些区别?

    3 个答案

    • 答案 1:

      签了劳动合同,你就是公司的员工(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签了劳务合同,你是这家的雇工(平等关系)。后者的典型是保姆、清洁工、家教、农村的帮工。
    • 答案 2:

      1、合同主体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具体到我国,只有年龄在16-退休年龄之间且不属于大专院校在读全日制学生的主体才能成为劳动合同中主体的个人一方。也就是说,在校大学生或者退休以后的人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而劳务合同的主体没有这个限制。 2、合同主体的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是紧密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上下班,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一种松散的,临时性的关系,接受劳务的一方也不管理和约束提供劳务的一方。 ps:参考 司法实践中用来判断一个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一个政策依据是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 答案 3: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在于是否为临时性:实际一点就是劳动合同雇主需要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保障劳动环境、支付报酬、购买保险等一系列义务,而劳务合同没有这么多雇主义务。劳动合同的雇员因职务行为致第三人损害或致自身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事后可向有过错的雇员追偿,而劳务合同的雇员因职务行为致第三人或自己损害,雇主仅在有过错的情况承担相应比例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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