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 1:
不成立。 内容版权方和视频网站并非利益共同体。也不是代理关系。 现在内容和网站的关系,实际上内容是渠道,被用来宣传网站品牌,提高用户访问率,因此版权价格一定是居高不下。 分成模式只存在于代理销售的商业关系中,比如作者和出版社,出版社是作者的代理,协助将内容销售给读者,并且提供其他附加服务。 报纸的专栏作者和报纸的关系就无法达成分成模式,属于买断关系。
视频网站的正版影视剧点播业务能不能采用分成模式?
2012-01-19 20:25:55 来源: 点击: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你认为未来能够代替手机的个人设备是怎样的?
下一篇:Mac 下刷 Android 方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