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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你的说法本身就是错误与不成立的,将精神病与精神类疾病混为一谈!!且精神病人免责也并非是由于精神病人的不正常心理导致,而是无法构成法律责任上规定的构成要件!!首先,精神病与精神类疾病完全不同。精神病(psychosis)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而精神类疾病则包含的范围更广泛,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抑郁症、强迫症等都属于精神类疾病。再说法律为何要规定精神病人免责。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是针对正常公民,也就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某些行为的处罚也及于某些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其中当然包括认识能力,公民在进行某行为时,必须对于自己的行为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举个例子来说,正常的人在进行某个行为的时候,他很清楚自己做这件事情的目的,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或者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再次,依据刑法为例,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含四个方面: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点,才能够定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精神病人在法律上被规定为无行为能力人,虽然侵犯了刑法上规定的犯罪客体(某种社会秩序或某种权益),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客观要件上面也满足规定的行为方式,但是在主观方面来说由于精神病人缺乏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在主观上不具有主观恶意,因此不满足犯罪构成要件,无法构成犯罪。回过头来再看精神类疾病患者,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精神类疾病患者虽然在某种病态心理的驱使下作出某些行为,但在实际上这些患者在主观上是清醒的,且通过主观思维可以完全控制自身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以及行为能力,当他们进行某种事情的时候,是完全明晰该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并依据自己的思维去行动的。精神类疾病患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或者非常严重的病患可以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但尚不足以构成无行为能力。因此,对于精神类疾病患者,在法律上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
答案 2:
精神病人免责不是心理问题。 精神病人免责的法理基础是主观要件不具备,缺乏辨识能力,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如果一个人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后果,刑事惩罚就失去了意义,譬如树枝伤人,并不因此而砍伐树木,仅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民事责任。 精神病人不同于变态杀人,后者中属于精神病人的归于无意识状态,不属于者则较一般杀人量刑更重。变态杀人是心理问题,无论是各种心理扭曲、超出心理承受和理解的行为表达,对因社会问题造成,窃以为,矫治重于惩罚。 精神病人免责不是心理问题,有心理问题的犯罪应当救济。 -
答案 3:
你的前提太混乱了,你自己都说是假设了,只是你的假几乎都不成立。摘几句谈谈吧,你所说的负面心理可以理解为犯罪动机吗?但是在我国刑法中动机只是量刑的参考因素而已。不可否认,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动机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但你认为有犯罪动机就是非正常心理,那要看你怎么定义非正常心理,只是无论如何和精神病的心理扯不上关系。“绝大多数犯罪皆明知故犯,则为无法自我控制”明知故犯和无法控制有什么关系?知道是犯罪而去犯罪,是因为想要达到犯罪结果而去故意犯罪或放任危害结果。明知故犯恰恰是心理推动了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心理阻却自己的行为,恰恰是犯罪人能够自我控制!精神病人免责的基础是其没有行为能力,是真正的“无法自我控制”,才不需要承担责任。精神病人免责强调的是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不是什么心理。 -
答案 4:
考试准备中匆忙答一点。 耶林说过:使人负担某项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因有损害,而是由于过失。 人类早期社会中,行为多出于直觉,鲜有发动于理智,受到损害,即予报复,行为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责任的追究以结果为准,故称为结果责任。之后随着法律制度中理性因素的增加,逐渐确立了过失责任的原则,这也是各大法典中的最高准则之一。 精神病人为什么免责?是因为他的行为在行为当时不是自己可以控制的,因而也就没有故意或者过失。而大部分的责任承担都要求过失。 您说:“假设绝大多数负面心理皆非正常心理活动,则绝大多数负面心理引发行为皆非正常心理行为。假设绝大多数犯罪皆由负面心理所致,则绝大多数犯罪皆非正常心理行为。绝大多数犯罪皆明知故犯,则为无法自我控制。非正常心理为精神病范畴,精神病犯罪免责,则绝大多数犯罪皆可免责。” 论点的正确性不只要保证推论过程的正确,还要保证前提的正确,您的前提“绝大多数负面心理皆非正常心理活动”、“绝大多数犯罪皆由负面心理所致”、“绝大多数犯罪皆明知故犯”、“非正常心理为精神病范畴”都存在问题。 假设您的前提是正确的,明知故犯和无法自我控制仍然是两回事。待续…… -
答案 5:
我少读书,但大致看了一下,您的那几个假设有点问题,后来大概又把自己折腾进去了…… 您的假设,从头到尾,用白话来翻译一下:所有不好的情绪都是不正常的,大多数犯罪又是不好的情绪引发的,那就是说——所有的犯罪都是由不正常的情绪引发的。 然后您就试着从字面上证明“所有负面情绪都是不正常的情绪”,同时默认法律上所谓“精神病人免责”中的“精神病人”定义为“会出现负面情绪的人”(顺便说,按您这个思路推,所有人都是精神病人)。其实这个问题 @高萌 已经回答得非常完善了,与其闷着自己跟自己想象较劲琢磨,不如看看真的法律条文是怎么写的。 -
答案 6:
法律中為甚麼不刪除所謂未成年人免責的條款?法律中為甚麼不刪除所謂孕婦免除死刑的條款?@何淑光 律師已經講了這是認知和控制能力的問題。現代法律對未成年人、孕婦、精神病人等的特殊保護建立在對人性、人權充分認識和尊重的基礎上。你這問題太反人類了,你就欠修理,不欠回答。 -
答案 7:
火药味,有木有? 提问者精神可嘉,先顶你 我是业余凑热闹的,先申明 1、提问者的提问语气很强势,很容易引起回答者的抵触情绪,以至于无法真正理解提问的内容,既然你那么懂心理学,这个也应该能感知到;所以答案基本都反对你的观点也 ... 2、貌似涉及到 法律的作用,我想说:法律面前 不是人人平等,就像人 生来就“不平等"或不同,所以没有什么判决是 是否应该或必须,只是相对的,如果大多数人可接受,即是正义,也就是符合道德、逻辑、理性等多数人支持的观点;这也很形象,法案也是由议会投票通过的嘛,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 3、心理学发达的效果不是说,大家犯错可以免责。而是大家应该”聪明“起来,了解自我,控制自我,学会调节自我,尽量做到不影响他人权益的同时自己的存在感得以表征,社会才河蟹嘛。 4、接3,那为什么具有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在法律面前无敌呢?我想说,大家厨房里的菜刀也挺危险的,一不小心就可能亲吻了某人的脖子。某种意义上,精神病人已经不是”人"了,而法律要惩戒的人,有自由意志,有动态的存在感,自然也会主观的侵犯其他正常人的权益。 5 、 接4,我猜提问者的主要论据是 在犯罪的那一刻,正常人与精神病人的心理状态本质上是一样的。对,本质上确实相同,即维持个体的存在感。我以前也纳闷,既然都是“杀气”,那为什么精神病人会有这么好的待遇?也即,精神病人毕竟不是“菜刀”,某些心理活动仍旧存在个性,即自由意志。其实,他就是一把“菜刀”,只是当我们一开始接触精神病人时,因为他有常人的外表,我们心理就会表征:他应该会对他的行为负责。所以一但他犯罪,还有丝不可原谅的态度在。 6、额,第5点有点绕,我只想说3.7度的啤酒是酒,37度的白酒也是酒,但98度的酒精溶液应该不是用来喝的了,即精神病人不是用来“喝”的,虽然它还有自由意志,“2%的水”,但基本上属 可控的菜刀型。比喻不够形象,希望能明白我的意思。 -
答案 8:
恩,精神病人免责是个坑,但是留在那里肯定是有道理的,关键时刻能派上大用场。
法律中为什么会保留所谓精神病人免责的条例?
2012-01-19 20:26:25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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