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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餐厅拒绝开发票是餐厅的错。楼主写了字条木有付款是楼主的错。这是两个独立事件。并不能构成靠谱的因果联系。 -
答案 2:
做法当然不对。 餐厅开发票的行为,其法律关系主要是纳税主体与税收征管机关之间的税务法律关系。消费者索要发票的行为,是对于自己消费行为的证明行为,以便于日后的维权,当然同时也是对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的一种监督行为。但这种索要发票的行为与消费者和餐厅之间的消费服务没有必然联系。 消费者与餐厅之间的服务法律关系,双方的义务为消费者付钱以及餐厅提供餐饮服务。就此来说,无论餐厅是否提供发票,只要是消费者享受了餐厅的餐饮服务,就应当付出相应的对价。(在此不要纠结于吃出蟑螂是否还要交钱之类的,那些是餐厅餐饮服务义务的瑕疵履行,在此仅针对正常状况来说) 餐厅不出发票,是餐厅违法纳税的表现,但消费者不付款,却是消费者自己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答案 3:
我十分赞同高律师的回答。 《消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我认为,向餐厅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但是餐厅拒绝提供发票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依据。此时,最好的办法应该是向工商部门举报或者消协投诉,由他们来替你进行维权活动。 另外对于,额外支付的500元打碎杯子的费用,我认为是不合理的。如果你们有证据能够证明杯子确实是由他们餐厅的服务员打碎,你们可以拒付这笔费用。如果杯子是在你们发生冲突纠扭的过程中打碎,双方各执一词,无法确切证明是由哪一方打碎;又或者服务员打碎杯子是由你们的推攘引起,这时候你们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我的疑问的是,一个杯子的费用难道要500元吗?退一步讲,哪怕杯子是由你们打碎的,他们也应当出具杯子的进价发票,证明这个杯子确实价值500元。反之,他们不能证明杯子的价格,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那个物品价值不明就应当按照类似物品的市场价值来判断。他们说500元就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此事你也可以告之消协,由他们来替你维权。
在餐厅消费3800元餐厅拒绝开发票,我们写了字条没有付款就走了,这种做法对吗?
2012-01-19 17:38:18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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