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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以前的数据有些问题,更正如下:一、商标具有显著性是各国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普遍性要求。一般而言,如果申请商标所使用的文字为本行业通用名称则一般不予批准,但是,即使商标中包含了部分通用名称,但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也是可以的。例如你无法将“电器”注册为商标,但是可以注册“索尼电器””松下电器“。就苹果的APP STORE而言,Store是较为常用的单词,跟App 组合后可具有一定的显著性(APP换成Apple的话显著性更强),同时,由于APP STORE的使用确实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很多人提起 App Store 会很自然的想到苹果的在线商店,这一点在有效证据的支持下可提高其授权可能性。但同时,由于App 也常作为是 Application 的缩写,可被认为属于通用名词,这一点的确可以作为驳回或异议的理由,所以最终的结果要看各国审查机构怎样适用审查标准了。正因如此,在美国 The Apple Store很早就被授予了商标专用权,但APP STORE 目前仍处于复审程序而尚未授权。另外,需要了解的是,商标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前,其专用权仅在已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生效,例如,商标”长城“,在汽车、电脑、葡萄酒这几个不同的商品类别中就被不同的公司所持有。二、起诉是否合理,要看苹果是否拥有对App Store的商标专用权。如果苹果在美国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为准),那么可以据此起诉亚马逊,否则其他人使用此APP STORE的名称并无不妥。以下为 APP STORE在美国和中国的商标权利状态:美国商标注册号:77525433 35类、38类、42类 复审中;中国 商标注册号:6855178 第42类 被驳回,复审中中国 商标注册号:6855179第38类 已授权中国商标注册号:6855180 第35类,被驳回,复审中所以,苹果在美国对亚马逊就APP STORE商标提起诉讼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在中国,对于已授权的第38类是可以起诉的;如果有他人在除38类之外的其他类别使用该商标,在复审程序结束前,或者被中国司法或行政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前,不涉及侵权问题。
美国公司可以申请像 App Store(软件商店)这种通用名称商标的独家使用权吗?
2012-01-19 17:39:22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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