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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达是一个会盗用他人作品的漫画家吗?
2012-01-19 17:44:40   来源:   点击:

    夏达是一个会盗用他人作品的漫画家吗?本以为她是国内仅有能打入日本市场的漫画家,但似乎时不时就会看到网上有人说她盗用,在这里:weibo.com/21897889... 请问真相是什么?

    8 个答案

    • 答案 1: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国际化程度非常高,因此讨论时完全不必要扯民族感情和保护本土漫画的问题,而是要看法律如何规定,法院怎么认定类似情况。 微博用户“莲花圣母教”(http://weibo.com/2189788944)一共列举9个证据。我按时间顺序先后排列如下。(粗体字是该微博用户认为涉嫌侵权的部分,是否侵权的意见则是我的意见) 1. “雪中的灵隐寺”抄袭一张照片(ww3.sinaimg.cn/large...)建筑外形及画面构图属于侵权。 2.《游园惊梦蒹葭》抄袭《恐怖古玩店》故事脚本(ww2.sinaimg.cn/large...)可不被认为是侵权。 3.《茕兔》抄袭《华札》情节和分镜(ww2.sinaimg.cn/large...)可不被认为是侵权。 4. 《游园惊梦》抄袭《蝴蝶至春园》(ww1.sinaimg.cn/large...)构图和画面可以被认为是侵权。 5.《约会3》弥生号场景设定抄袭韩国画家Jae-Cheol Park(ww4.sinaimg.cn/large...)属于侵权。 6.王耀抄袭剑三人物人设(ww4.sinaimg.cn/large...)不属于侵权。 7.《茕兔》与《华札》新对比(ww4.sinaimg.cn/large...)可不被认为是侵权。 8.《游园惊梦》将当代名家申伟画作作为夏达画作的屏风图案(ww3.sinaimg.cn/large...),在任何已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家都属于侵权。 9.《游园惊梦》将当代名家王道中的画作作为夏达画作的屏风图案(ww1.sinaimg.cn/large...),在任何已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家都属于侵权。 总结一下: 一、第5,在韩国和中国都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但极有可能都被判定为侵权。 二、第8和第9属于未经授权演绎他人作品,在中国以及任何建立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都属于侵权。第8和第9是无异议的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侵权行为,解释和沉默都是无力的。建议夏达补救,辩称当时不知是谁的作品,现在知道了,希望获得申伟和王道中追认,并在出版作品中作出声明以及支付许可费用。 三、第1属于未经授权演绎他人摄影作品,在中国以及任何建立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都属于侵权。有一个答案说,“我就是描了一张重新上色又能怎么样呢”。嗯,就是会“怎么样”——同样是未经授权的演绎行为,也是侵权。 觉得这点远离常识的同学可自行google已经结案或正在审理的司法案例。 不过并非所有对他人摄影作品的演绎都属于侵权,比如纯粹只参考时尚硬照的模特姿势,但姿势重合度并不高,且全部服饰、光线、背景等全部被替换掉,则这种参考不被认为侵权。具体事例是灌篮高手对NBA比赛场景的参考。尽管如此,从礼节上说,创作者也应该在某个场合主动介绍inspired from X或courtesyof X,并给出摄影作品的网络链接和尽可能通知摄影师(常在国际网络艺术社区混的人都了解的吧)。 四、其它情况是否会被判定为抄袭,法院有自由裁量权,但不同国家的标准不一致。韩国和日本法院的认定标准比中国严格,而且会考虑专业人士标准而不单纯以普通读者的标准判定是否抄袭,而且那些艺术家很可能是在本国提出诉讼,而不会千里迢迢跑到中国法院来提起诉讼。夏达想在海外市场有所发展,就不能不提高创作标准——这点毫无疑问。
    • 答案 2:

      如果蓝塔图属实,那的确是夏达的问题。「牡丹图」「荷花图」用于屏风,无伤大雅,注明出处为佳。至于那两张分格,实在无法称之为「盗」,连「借」都算不上。类似的构图到处都是,pixiv上一抓一大把。最后那个灵隐寺,我就是描了一张重新上色又能怎么样呢? 不说别的,众所周知,「灌篮高手」的各种背景都有真实照片,运动的人物姿势好多都是NBA宣传画。大家看后「原来如此」一下就完了,没必要接着探讨这是不是一种抄袭,需不需要注明湘北高中和NBA选手出处,这非常无聊。 中国漫画刚刚起步,夏达这样的奋笔卖命型领军人物实属难得,渐渐国内也将出现一批像她一样的新生代优秀画手。在中国这片动漫恶土上,开几片荷花真不容易,咱能稍微给点新鲜空气好不好? ps. 连个相关的,everythingisaremix.info/...「Everthing is a Remix」,这才叫真相。
    • 答案 3:

      她是不是这样的漫画家我不清楚,但个人觉得,夏达如果没有注明出处,那么就算是盗图,因为这就跟写论文时的不引用一样,是不会通过审阅的。 多说几句题外话,U17上面很多厉害的漫画家,夏达在里面都排不上号的。只是因为她有了“美少女漫画家”这个噱头,外加媒体的强大力量,才让许多人了解了她。要靠她解救当下的中国漫画,窃以为还是言过其实了。 推荐大家有兴趣的去U17上看看,《雏蜂》《镇魂街》《星STAR》《妖气英雄传说》《春哥传》《拜见女皇陛下》《分裂女武神》《约克逊是个郡》《日渐崩坏的世界》《菊叔系列》(最后这三个略奇葩)等等。绝对比夏达的好看N倍,不论是笔功还是故事剧情。 若要折叠,毫无怨言。但麻烦不要标记理由是“答非所问”,注意看看第一句好嘛!我加粗了哟!我还花了下划线哟!窃以为没有答非所问哟!还有,标题以及标题详细信息里面也没有说夏达没有注明啊,万一人家有个附录什么的,微博也没有说清楚啊!别老是打个“答非所问”的标签OK!? 再一个我跟U17没什么利益关系,我一介布衣学生,还没毕业,只是喜欢国漫,U17又是各种国漫大家聚集的平台,就跟有的人玩DOTA喜欢上浩方平台一样,有啥利益关系可言!?估计能想到的利益关系就是,我觉得某些漫画画得好,花张点卡钱去投几张月票支持一下作者罢了。哪儿来那么多阴谋论.... 我不认为在知乎打广告是个有效的途径,甚至是个很傻X的途径。这儿都是些明眼人,广告能存活才怪了。所以,收到一个“利益关系”的标签也确实弄得我莫名其妙的。
    • 答案 4:

      日本畫家,遇見同樣情況,比如把人家的畫,植入背景的屏風上,是會標明出處,並且嚴肅地表達敬意。能這樣作,是一種應有的「禮數」。我看夏達的作法,抄襲與否還是其次,更重要的,是「無禮」。
    • 答案 5:

      有人标注这个答案答非所问只好来多写几句解释一下。在提问者给出的微博链接中除了有贴出盗图的证据之外,还贴出了一个说谎的证据,而博主贴出这个想表明的是夏达抄袭《夏目友人帐》并且为了撇清抄袭嫌疑谎称没有看过。我分析了一下博主贴出的证据,也是回答是否抄袭问题的一部分,所以并非「答非所问」。 我刚刚也看了下那个微博,画的抄袭我没有什么发言权,分析一下那个说谎的问题。 博主引了这篇访谈倒数第二段写到:tibe.org.tw/tibe...

        她還超愛《百鬼夜行抄》、《蟲師》、《夏目友人帳》(妖怪聯絡簿),但是怕讀者會覺得太像,現在都不敢看了,以免受到影響。然後大家開始討論這對堂姊弟~律和司是怎麼回事,她一口咬定作者是刻意把兩人冷藏,為的是將來再拿出來用。

      这个访谈的发表时间是 2010 年 7 月 26 日 。 然后在 2010 年 9 月 3 日夏达发了篇微博weibo.com/17123545...

        顺便一说,《子不语》一开始连载就有人说像《夏目》,于是到现在我也没有看过,怕的就是受影响,哪怕是潜移默化,这件事我所有的朋友都知道。再有人说像我心里也坦坦荡荡,求的是自己心安。《虫师》和《百鬼》我都很早前看过了……现在想来也许该多看些别人的作品,才能知道什么是【不能画的】。

      然后,2011 年 3 月 18 日的微访谈里weibo.com/17123545...

        @ZJ_少主: 向@夏达 提问:夏达老师的《子不语》让我想起了《虫师》和绿川幸的《夏木友人帐》,不知夏达老师有没有看过?一样很治愈很温暖,可是之间的感觉却又很不同。 还有夏达老师 赶稿的时候 请务必也要照顾好自己的身体!!!!!! 我问题已经N次被刷没了 泪奔去~~~~

      夏达的回答是

        我也很喜欢《虫师》,我以后会去找《夏目友人帐》来看看的。:)

      博主认为台湾的那个访谈能证明夏达之前就看过《夏目友人帐》,但我觉得这不是一个确凿的证据。 你去看那个访谈里面有很多句是直接引用,如果是直接引用的原话我觉得就算是确切证据了。但「她還超愛《百鬼夜行抄》、《蟲師》、《夏目友人帳》,但是怕讀者會覺得太像,現在都不敢看了,以免受到影響」这种转述则完全有可能出自另一种情况。 从这个访谈可以看到他们当时是在讨论自己喜欢的漫画,那么如果有人说「我喜欢《百鬼夜行抄》《虫师》」,另一个人接话说「还有《夏目友人帐》」,夏达做出回应说自己也很喜欢,然后说「怕讀者會覺得太像,現在都不敢看了(指《虫师》和《百鬼》),以免受到影響」。这时她并不一定会刻意强调自己没有看过《夏目友人帐》。后来说的那对冷藏的堂姐弟是《百鬼》里的,所以很可能当时的重心在《百鬼》,《夏目友人帐》只是顺带提到。于是访谈写成现在这个样子也是顺理成章。 还可以想象另一种对话也可能被记录成这样: 某甲 「我喜欢《百鬼夜行抄》《虫师》」 夏达 「我也很喜欢」 某乙 「还有《夏目友人帐》」 夏达 「……怕读者觉得太像,现在都不敢看了,以免受到影响」 (这里的「现在」容易理解为以前看过,现在不看了。但同时也可以理解为如果是以前就会看,现在画《子不语》所以就不敢看了。) 人与人对话的时候很可能出现误解,这种误解不是平常我们所说的那种很明显的误解,而是比较细枝末节的地方出现了我说的和你理解的不一样的问题,这也蛮常见的。写访谈稿的人转述的内容和当事人想表达的意思稍有出入也很正常。 我写这么长除了是对夏达有所关注之外,也想反对一种纯粹按文字表面进行分析举证的方式,微博是直接说的,但访谈稿不是。真正发生的事会有很多细节,事后的稿件很可能有出入。别说写稿子的人了,我们经常给一个朋友说一件事,传出去就变成了另一个说法。由于对话中缺乏足够的细节会影响人们的理解和记忆,很可能会造成轻微的误解(如果不是后来的事这种误解可能完全没有什么影响)。 这个访谈稿可以作为一种质疑,但不是确凿的证据。
    • 答案 6:

      我不会给任何回答者的答案投反对票,因为我觉得任何人的答案都是费了心思的。但是看到提问者的问题。再看到某个“无伤大雅”的答案。我认为无论如何我想让提问者看到这个答案。

      第一,夏达不是仅有的打入日本的漫画作者(在我的眼里她根本不是漫画家)。

      第二,夏达盗图无误,没有任何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三,不是所有P站的图片都商用,夏达是商用了。

      第四,使用别人的作品且未取得【同意】未标明出处的,绝非“无伤大雅”,而是侵权。

      除了之前各位回答者说的关于夏达盗图的证据之外,我想说一点儿自己的看法。

      第一,夏达在雪中“灵隐寺”使用的是两张摄影作品想叠加后修改而成。如果在版权拥有方的使用年限内,未取得版权允许。不是侵权是什么?

      第二,夏达使用了两张他人画作用于自己作品的屏风图。没有取得版权方的【同意及允许】。这完全不是“无伤大雅”这就是侵权。而且夏达自己曾公开表示这部作品是完全由自己完成,既然是自己完成,为何会出现他人画作?

      第三,夏达利用其它作品的“创作思想”。但表达形式不同(夏达是漫画形式,他人是文本形式)。但是擦边球嫌疑。

      第四,作为一个漫画作者,借鉴利用他人的画作风格,哪怕不构成侵权。但在这个行当里难道不是一种无礼?就算法律上无法认定,但是每个行业有自己规则。就如每个作者都有自己鲜明的风格,作为原创作者而非同人作者,被别人指出画风相似事件很值得怀疑的事。但是这个是无法构成法律侵权的,又一个擦边。

      最后举个例子,日本有一位我还比较喜欢的漫画作者,新田佑克,曾经因为漫画作品抄袭了平面时装照片作品而被封笔了一段时间。这里比较一下夏达(侵权+擦边)、井上(擦边)、新田(已判定侵权)三位。

      对于侵权,这个属于不合法的使用他人作品。夏达的某几个案例记忆新田的这个已经被判定的案例将他人拥有版权的作品直接修改使用,视作侵权。

      对于擦边。夏达模仿他人画风或分镜,井上模仿nba球员照片,这个无法判定侵权的原因就是夏达只是使用了他人画作风格(漫画的风格相似但内容不同是无法判定绝对侵权),井上使用nba照片则是将大家见过的、篮球运动中约定俗成的动作运用到漫画中,没有人有这些动作的版权、这些动作在大众意义上也没有某人的独创性。这也是一个擦边。

      夏达还有许多RP问题就不详细说了,TY和别的地方一搜一把。这么说吧,利用炒作红的人永远不了用实力红的人。夏达及其背后推动她的团队以及YFL这样人才是造成了国漫圈子的混乱。JLJ被操纵,国漫还没有长的正直已经越来越利益至上。夏达不是荷花,想做白莲花状又怎么会用上面这些“行差踏错”。

      实力不行没关系,国漫是无论如何都要支持的,任何事物都需要积累,日本漫画也不是这么一年两年就形成的,实例欠缺没关系,依旧有进步的空间,但是用了这样的手段,令人不齿。

      建议关注一下艺术法相关问题。作品构思、作品表达、作品使用传播等方面的条文。

      ===============================

      根据下面评论栏的回复指正,我去搜索了井上相关资料。现在将答案修改与补足。

      多谢各位指正。

    • 答案 7:

      不能因为她是美女就对她网开一面,一切都用证据说话。
    • 答案 8:

      我也没有细看,看了下那个微博主,敢肯定是一个水军,文风和言辞太煽动了。呵呵好,总有眼热的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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