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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网站在页脚注明的“本网站所发表文章不代表本网站观点”有什么法律效力?
2012-01-19 17:51:44   来源:   点击:

    一些网站在页脚注明的“本网站所发表文章不代表本网站观点”有什么法律效力?类似的这种声明与在商店里挂上“恕不退货”有什么区别?(后者是没有效力的)

    3 个答案

    • 答案 1:

      网页上标明的,那个叫免责声明你在google上搜一下,能出来一大堆各大网站的免责声明~因为网页内容盗取什么的很常见,再就是敏感的问题~免责声明就是说,什么什么不是偶的责任~恕不退货,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是不对滴!baike.baidu.com/view...这个是消法要是商品有问题不给换,那是一定得追讨责任的~但是如果商品是在卖方退货条例里面规定了不给予退货的,就不能退了~这是摘来的部分——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一)免责条件: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见《合同法》第311条。3.债权人的过错:见《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二)免责条款1.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2.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1)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 。(2)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3)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4)根据违约的轻重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我国没有采用。
    • 答案 2:

      性质和目的是为了划清意思表示的边界,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规避边界模糊带来的民事责任风险。 虽然未必能完全免责, 但这类条款能起一定的作用。网站是针对不特定的公众个体。 如果未有特别说明,则以下假设可能为真:

        网站有主动和积极编辑所有内容的责任;

        网站有主动审查合法性以及客观性的责任;

        因以上责任,网站对其发布的内容持明确或默示的认可;

        网站有履行上述责任的能力;

        网站因上述各项而必须承担由此而衍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显然,如果网站不对上述假设予以明确的限定或说明,则可能面临不确定的并可能极大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风险。此类免责条款和商店“恕不退货”的单方条款是不应等同的。
    • 答案 3:

      isp的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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