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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再补充一点:我的确不具备安乐死的资格,我的严重程度是家庭具有合法生第二胎并的资格且通过六次全麻手术可基本治愈。我的回答不是特别针对这个问题,只是分享了自己的故事,表达了对于“残疾/残缺/有缺陷”的想法,仅此而已。────看到这个问题,我必须要好好感谢我的父母,没有因为天生的缺陷把我丢掉。是的,我会自卑,甚至当我年幼受到异样的对待或目光的时候,我会觉得这个世界很不公平。但是我的父母,从来都是把我和正常孩子一样对待,为我引导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并且付出他们所有的心血让我得到正确的治疗。现在的我,人格健全,远渡重洋学业有成,家庭美满,即将毕业踏上社会。我感谢我的父母没有剥夺我生命的权利,让我真正的成为了一个人。同时我也觉得很幸运,因为我父母没有做出这样的决定。他们是最勇敢的父母,因为他们需要比正常人的父母花多百倍的心血来抚养我长大。所以我认为,父母既然把他们带到了这个世界上,就没有权利剥夺孩子的生命。在西方国家,这种孩子不会因为家庭环境而成为拖累品,因为政府和相关机构有很健全的保障制度。所以我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国家也能出台相关的政策和保障措施,让每一个有残疾或者缺陷的孩子,最终成为一个有用的人!──补充一点,因为这段年与常人不同的经历,我反而是用一种appreciate的态度来面对我的缺陷。我希望,无论是生理上的还是心理上的有缺陷的孩子,都能有一个被公平对待的环境。这样才能培养出豁达,开朗,积极的人生态度,和善良健全的人格。 -
答案 2:
从法律上来说,父母自然是无权这样做的。但实际上,如果患有难以治愈,随时危及生命的先天疾病,发病时医生会询问父母是否要抢救,其实就是暗示父母要不要让这个孩子”合法“地死掉了。 -
答案 3:
假设有权利,那么就要给疾病和障碍做出等级划分,然后导致那些模棱两可的病例,最终趋向于不抚养的恶结果。这种合法导致恶果的例子应该不少。想想安乐死都不是合法的现状下,未经当事人同意便剥夺其生命权的行为显得毫无依据。相关的,父母有权利决定孩子医疗方法。 -
答案 4:
“是否应该有权力”——这确实是个伦理问题。这问题提的很有意思,因为让我想起了一个著名的美国案例——简单的说,1974年,一个残疾男婴出生,这个男婴身患多种畸形/疾病,总之即便是都治好了,预后也不乐观。父母希望给予安乐死,但是Maine州最高法院判治疗,理由是男婴享有基本人权,最后小孩还是死了。然后天主教神学家/生命伦理学家McCormick写了题为“To save or let die”的文章,发表在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讨论此类情况下是否有权给予婴儿安乐死。M的基本观点是:生命神圣,生命无价。-----------------题目提出的情况其实牵扯到好几个伦理问题,比如,父母是否拥有婴儿生命权;是否有权结束无社会功能残障人士生命,等等。不同伦理立场自然得出不同的结论。这里做个极简化、极泛指、极粗糙的示例——比如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鉴于认为幸福可以量化,父母两个人的快乐大于婴儿一个人的快乐,有可能会倾向于——父母有权决定其生死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者,鉴于认为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有可能会倾向于——父母无权决定其生死以卢梭为代表的契约论者,有可能会倾向于认为,有无权力,要看这个社会民俗如何以休漠为代表的情感主义,有可能倾向于认为,有无权力,要看父母是否愿意在自己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时,被给予同样待遇。以Fletcher为代表的境遇主义,有可能倾向于认为,这原则都是相对的,要实际也要按良心办事,所以这事看情况??等等等等 -
答案 5:
能否堕胎被争论的焦点就是在于对人的定义:一个人类的受精卵是不是一个人,如果不是,他究竟要发展到什么程度才算一个人。而争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在人人平等的条件下,没有任何一个人有权利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权,父母对孩子也一样。那么回到问题。如果母亲肚子里的胎儿是否算是人尚存争议的话,出生后的小孩无论如何也算是一个人了。父母完全没有权利剥夺同为人的孩子的生命权,哪怕他身有严重的疾病或残缺。 -
答案 6:
个人观点。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小孩是不是有严重的遗传病或者残障,而是在于小孩长大后,他的家庭,还有这个社会,能否给他与其他人同样的机会,能不能保障他最基本的做人的权利,能不能维护他在这个世界上存活的尊严。 就我观察,目前我国社会还没有做好这个准备。看看社会对各种少数人群的刻板印象和歧视,你能说一个明显异于常人的孩子能活得正常?而很多社会底层的父母,也没有做好这样的准备。不仅是经济上负担不起(比如目前排名第一的匿名回答中提到的“六次全麻手术”),而且观念上也没有准备(很多夫妇甚至会觉得这样的孩子是负担,尤其是农村,本来预期是生一个劳动力,或者生一个有前途的来“鸡犬升天”,然而生了个“残废”出来,不仅自己不乐意养,旁人也会说闲话)。 对一个生命负责,并不是简单地让其活着而已。让一个带有严重残障或者疾病的孩子人模狗样地活着,是对其生命不负责任的表现。粗俗一点说,就是:你他妈养不起就别生。 在这样的情况下,生下这个孩子本来就是错误。如果能在生育之前发现孩子的障碍,并且选择人工终止妊娠,这是比较理想的状况。在孩子生下来之后选择为其安乐死,这是亡羊补牢。如果一个孩子就这样人模狗样地长大了,连补牢的机会都没有了,只能为时已晚了吧。 p.s. 补充一个观点。让无法负担的家庭去抚养一个具有严重缺陷的小孩,也是对这个家庭的不负责任。因为这一切糟糕的后果本可以被改变。 -
答案 7:
如果这是个法律问题:安乐死是对生命的剥夺,在世界大趋势取消死刑的情况下,安乐死如何能够合法化已经显得更为艰难。生命权作为最基本的权利,即便是对自我生命的剥夺,也是不可以被接受的,更何况,是含有自我利益的需要的考量在里面的,对别的生命作出的替代性的放弃的选择,这和杀人,有什么区别?如果这是个道德问题:这纯粹是一个强奸意志的决定,谁又能肯定的说,患有先天残疾的人不愿意生活,或许,他是另一个霍金也说不定。谁又能毫无私心的说,我绝对没有一点点为自我利益的考量? -
答案 8:
具有这种想法本身就很可怕。首先对于生命剥夺的出发点,本源肯定不是说这个孩子痛苦什么的,还是想要逃离那个责任。 -
答案 9:
我认为应该安乐死 -
答案 10:
这是个伦理问题,如果这个家庭经济条件不是非常好的话,八成会被拖垮。个人觉得,应该有权利让小孩安乐死 -
答案 11:
没有任何权利,这不是法律的问题,这是人权的问题,这是最基本的那些问题之一。要说法律的话,也要立法禁止那些初生婴儿被安乐死。 -
答案 12:
我觉得这不是有没有权利的问题,二是感情人伦的问题,我个人觉得在孩子一定年龄段内,如0-1岁,如果发现孩子有重大残疾,父母可以选择孩子的命运。尤其是经过专家论证后孩子的将来是个非常艰难残酷的,父母又没有能力去照顾孩子一辈子的,那还真不如在孩子懂事之前就永久的不让他去体验那残酷的人生,可是这样的疾病又往往是孩子很大的时候才发现,谁又能忍心剥夺孩子的生命呢。但是如果从理智上去看,我真的觉得如果孩子在懂事之前发现严重的遗传病/残障的话,有必要让父母为孩子选择命运。 -
答案 13:
无论有多严重的疾病、生理的、心理的、精神的,生或死都由这个身体的灵魂来做决定! -
答案 14:
虽然很不幸,但这个事目前的确非法 -
答案 15:
父母的主观判断不能代替孩子人格权的实现,解决办法应该由医学认定 -
答案 16:
让这些孩子长大成人去接受更大的痛苦是最不人道的,但世界就是这样,好死不如赖活着 -
答案 17:
从个人的观点来看,如果孩子在出生时的确患有极其严重的疾病,以至于不久后就会在痛苦的状态下死亡的话,这样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是一种人性的行为。但是,如果孩子产下后患有遗传疾病,导致残障或者生存力较弱,却任然能够在合适的医疗辅助下保有有尊严的生活,那么父母就不应也不能选择使之安乐死的行为,否则这种行为就可能成为某些父母逃避责任的选择。也就是说,法律或者规则应当在仔细严格的遴选适用条件后,适当允许父母做出人性而负责任的选择。不过话说回来,从遗传的角度来看,将患有严重遗传缺陷的孩子保留下来,无疑是在对抗自然选择的结果,从人类整体的角度不一定合适,不过就是题外话了。 -
答案 18:
无权,我国法律不支持安乐死。事实上,世界上也只有十几个国家支持安乐死,没记错的话,荷兰是第一个。 -
答案 19:
这问题太纠结了,其实最好是国家或者国家牵头的组织机构来承担一部分这类家庭的负担.来帮助这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要让这些不幸的家庭独自承担.我想这也是一个大国应该有的福利政策吧,给这个冷酷的社会来点温暖吧! -
答案 20:
不行不行,连堕胎我都不同意,更别说杀人了。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不会因任何疾病、教育等等因素改变这一基本属性。同时生命权是最最基本的权利,如果都能够在一个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剥夺,致现代文明的根基于何地? -
答案 21:
我们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
小孩出生后若发现有严重的遗传病/残障,父母是否应该有权利让小孩安乐死?
2012-01-19 18:00:00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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