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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上说导致死亡 36 人以上事故,市级领导要被撤职,是真的吗?
2012-01-19 18:00:29   来源:   点击:

    微博上说导致死亡 36 人以上事故,市级领导要被撤职,是真的吗?

    4 个答案

    • 答案 1:

      请不要再以讹传讹,上述统计应是在百度中搜索”死亡35人“和“死亡34人”统计所得。仅举一例来辟谣,2008年9月的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事故共造成254人死亡cn.reuters.com/article...,只不过在灾难发生之初曾有死亡34人的统计news.cctv.com/china...。国家确实有安全生产死亡指标,有网友查到了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过,具体到此次温州动车追尾事故的死亡人数,我们有必要对35这个数字进行怀疑。
    • 答案 2:

      特大安全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或者伤100人从上的,要追究地方主要领导人和主管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甬温事件,不论死者伤者,都超过规定。所以不存在控制在35人,让谁免责的问。
    • 答案 3: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 答案 4:

      事故分级而已 不会按照这个来有撤职的硬指标 即使有 也是灵活激动的 毕竟这个涉及权利组织的利益 而权利组织又是权利规则的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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