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令及参考资料
◎消防法 (96.1.3修正)节录
第 13 条 一定规模以上供公众使用建筑物,应由管理权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责其製定消防防护计画,报请消防机关核备,并依该计画执行有关防火管理上必要之业务。
◎消防法施行细则 (94.3.1修正)节录
第 15 条 本法第十叁条所称消防防护计画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自卫消防编组:员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编组灭火班、通报班及避难引导班;员工在五十人以上者,应增编安全防护班及救护班。
二、防火避难设施之自行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遇有缺失,应报告管理权人立即改善。
叁、消防安全设备之维护管理。
四、火灾及其他灾害发生时之灭火行动、通报联络及避难引导等。
五、灭火、通报及避难训练之实施;每半年至少应举办一次,每次不得少于四小时,并应事先通报当地消防机关。
六、防灾应变之教育训练。
七、用火、用电之监督管理。
八、防止纵火措施。
九、场所之位置图、逃生避难图及平面图。
一○、其他防灾应变上之必要事项。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内装修施工时,应另定消防防护计画,以监督施工单位用火、用电情形。
◎公共场所安全诊断表
(採自内政部消防署网页http://www.nfa.gov.tw/index.aspx?pid=33)
﹝一﹞是否有两个不同方向之逃生出口?
﹝二﹞安全门是否可轻易开启?﹝不可上锁﹞
﹝叁﹞安全梯道是否保持畅通?﹝不可堆积杂物或设栅门﹞
﹝四﹞电梯开口是否畅通?﹝不可封闭或设栅门﹞
﹝五﹞电扶梯四周之自动铁捲门下方是否保持净空?﹝不可摆设商品﹞
﹝六﹞明显处及包厢内是否有避难逃生路线图?
﹝七﹞走道、通道及转弯处是否有避难方向指示灯?
﹝八﹞安全门上方是否有出口标示灯?
﹝九﹞避难方向指示灯及出口标示灯是否明亮?
﹝十﹞灭火器是否放置明显易于取用之处?
﹝十一﹞灭火器是否标明有效日期?压力指针是否在绿色正常範围内?
﹝十二﹞室内消防栓是否易于取用?﹝不可遮蔽﹞
﹝十叁﹞室内消防栓是否有两条水带及一支瞄子?是否整理吊挂?
﹝十四﹞报警标示灯是否保持明亮?手动报警机按钮是否有压板保护?
﹝十五﹞避难器具﹝缓降机、避难梯或救助袋﹞设置处所之开口是否能轻易开
启?
﹝十六﹞通道及包厢内是否有火警探测器、火警警铃、紧急广播及紧急照明灯?
﹝十七﹞火警受信总机是否有专人监视管理?
﹝十八﹞瓦斯炉具四周是否与可燃物品保持距离?
﹝十九﹞窗户开口是否有标示红色倒叁角形之紧急进口?﹝不可封闭﹞
﹝廿 ﹞是否有标示防火管理人姓名?
﹝廿一﹞顶楼是否净空?﹝不可搭盖违建妨碍避难逃生﹞
﹝廿二﹞防火间隔﹝防火巷﹞是否为保持畅通?﹝不可搭盖违建或堆积杂物﹞
﹝廿叁﹞走廊、通道宽度是否宽敞?﹝不可堆放物品阻碍通行﹞
﹝廿四﹞旅馆、电影院、MTV、KTV、叁温暖是否有播映防火逃生宣导影带
﹝片﹞?
﹝廿五﹞是否设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是否有专人负责门禁管理?
﹝廿六﹞是否有悬挂使用执照及营利事业登记证?
﹝廿七﹞是否有委託专业消防技术人员检修保养消防安全设备?
﹝廿八﹞是否订有消防防护计画?
﹝廿九﹞是否订有自卫消防编组训练计画?
﹝叁十﹞是否定期举行消防编组防护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