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教学安全管理教师相关责任
当意外事件的发生,是由于教师的不当行为或设施管理有欠缺时,依相关规定,教师可能需负起下列责任:
行政责任
(一) 教师对学生之暴行及违法惩戒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叁项、民法第二十七与二十八条规定。
(二) 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6条规定:
教师之平时考核,应随时根据具体事实,详加记录,如有合于奖惩标準之事蹟,并应予以奖励或惩处。奖励分嘉奖、记功、记大功;惩处分申诫、记过、记大过。其规定如下: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大过:
(五)违法处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情节重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过:
(叁)违法处罚学生或不当管教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诫:
(七)教学、训辅行为失当,有损学生学习权益。
民事责任
(一)民法第一八四条第一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教师于教育活动事故之法律责任,学校得依国家赔偿法之教师有求偿权。
刑事责任
(一)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对全部学生之安全负保护及注意责任,应注意而不注意时负过失致人于死之罪责。
(二)学生上课中,因疏失造成学生受其他学生伤害时,教师应负过失责任。
参考资料:李家柏(民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