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时:一般情况下,税法认定的资产取得成本为购入时实际支付的金额。
(2)持续持有过程中: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可在未来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
(一)固定资产
(1)初始确认时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2)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
(A)会计上的基本计量模式是“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B)税收上的基本计量模式是“成本-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累计折旧”。
(税法不承认减值准备)
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主要来自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例15-1】(折旧方法和减值的不同)
甲公司于20×9年1月1日开始计提折旧的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3000000元,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税法规定类似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予税前扣除,该企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
2×10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200000元。
【正确答案】
(一)会计:
(1)计提准备前的账面价值
=3000000-300000×2=2400000(元)
(2)提200000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10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差值后)
=3000000-300000×2-200000
=2200000(元)
(二)税法
年折旧=期初账面价值×2/年限
计税基础=3000000-3000000×20%-2400000×20%=1920000(元)
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200000元与其计税基础1920000元之间的280000元差额,代表着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产生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增加,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