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转回期间将增加未来期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从其发生当期看,构成企业应支付税金的义务,应作为负债确认。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企业在确认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也就是在确定对应科目)
1.除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无条件的确认)
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商誉(营业外收入)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15-9】
甲公司于20×8年1月1日开始计提折旧的某设备,取得成本为2000000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假定计税时允许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列折旧,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与会计相同。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该企业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
(1)20×8年该项固定资产按照会计规定计提的折旧额为200000元
(2)计税时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为400000元
则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800000(2000000-200000)元与其计税基础1600000(2000000-400000)元的差额构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0000元[(1800000-1600000)×25%]。
借:所得税费用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50000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1)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税法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从税法角度,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15-10】(简单了解)
甲公司以增发市场价值为6000万元的本企业普通股为对价购入乙公司100%的净资产,对乙企业进行吸收合并。该项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假定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且乙公司原股东选择进行免税处理。购买日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表15-1所示:
表15-1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