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管能力监管优化具体如何变化?

2020-10-12 17:41:38 作者: 保险机构投管

  保险机构投管能力监管优化具体如何变化?

  近十年来针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牌照式”监管,迎来重大变化。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取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备案管理,将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并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了违规情形和责任,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根据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该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多位保险机构资深人士认为,此次新规对保险机构投管能力监管重点,由事前备案准入的方式,转向事中与事后的持续性督导,体现了监管进一步简政放权,持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决心。

  同时,此次改革将有力解决部分保险机构存在的投管能力“重牌照、轻建设”的问题,有利于保险投管能力不断提升,有利于保险行业应对内外部风险,也有利于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明确“新七类”

  投管能力及标准

  新规由《通知》正文和七项附件构成,正文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的具体建设标准进行了细化要求。

  本次《通知》在现有投资管理能力框架基础上,合并保险资管机构同类产品创新能力,把保险资管机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合并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新增保险资管机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调整之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为七类: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其中,前五项能力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而对保险资管机构则不再设置股权、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

  “最新分类考虑了保险机构目前业务中的不同形态产品的共性与差异,契合市场和业务实际,更为科学合理。”泰康资产首席执行官段国圣认为。

  《通知》还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不动产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这有助于厘清保险资管机构与保险公司在不动产和股权投资领域的关系与定位。”段国圣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