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局对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
一份《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院后病人转运服务合作协议》显示,2019年,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即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与长春东业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长春东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对院后病人转运服务进行运营合作。
如果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的病人及家属有院后病人转运的需求,可直接向长春东业公司提出。长春东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病人及家属提供转运服务,自负盈亏。院方允许长春东业公司在院内开展院后病人转运服务,并对转运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协议第五条约定,长春东业公司方有权向病人或家属收取转运服务费用,且未经院方允许,长春东业公司人员不得到封闭管理的病房内部接送病患。长春东业公司应保证配备不少于8辆病人转运车辆,以满足住院病人转运需求。
协议第七条约定,“本合同自乙(长春东业公司)方将其8辆运营车辆的营运许可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天眼查显示,长春东业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周某某。该公司的投资企业为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周某某。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2019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救护车租赁、特种车辆销售、救援服务等。
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在《关于患者刘丽丽转运事件的情况说明》中称,该公司主要开展出院患者转运服务,不含急救医疗范畴。转运途中,虽然对患者进行监护吸氧,但“不具备急救措施”。
这意味着,该公司提供的车辆,虽然外观与救护车相似,且写有“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字样,但并非院方所属车辆,也并非“救护车”,而是“院后转运车”。但同时,院方也对转运公司的行为具有监管责任。虽然出院时,患者病情危重,但“不具备急救措施”的车辆依然承担了转运患者的工作。
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拒绝答复任何问题。
“我希望提醒其他患者,对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救护车’提高警惕,注意甄别,及时保留证据,以免更多的悲剧发生。”张女士对红星新闻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