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Miao”:之前没有领完的失业保险金,再次失业后可以继续领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网民“川北书生”: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不主动申报或者不配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怎么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随着简化证明材料工作的不断推进,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就诊的医疗机构获取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后即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网民“詹姆斯”:转移社保关系的纸质证明丢失,怎么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
目前已取消纸质凭证。
网民“墨绿”:工作地发生变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了一部分科目,未参加考试的部分,可以在现工作地报考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考试中心:
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报考人员工作地发生变动,可以按现工作地考试报名要求就地就近继续报名参加考试。
网民“杰”: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算解除合同吗?此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网民“园园”:员工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有具体规定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