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遭App软件“偷窥”怎么办?法官支招——

2023-03-21 21:41:25 作者: 手机遭App

从平台角度来讲,若想在挽留长期用户的同时吸引新用户,应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提升用户使用体验,使用户自愿、自主续费,而非被动或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续费。App也应允许消费者采用便捷的方式关闭会员渠道,简化退出机制。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平台监管机制,建立黑名单,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App限制“上架”,并给予平台相应处罚。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要增强自身防范和维权意识,从正规应用商店、软件平台在内的渠道选择评价高、用户体验好的优质App,对于协议中收费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未突出标注收费项目的App谨慎下载。在购买会员时,消费者应反复认真阅读协议了解扣费及取消订阅的相关规则,并在会员购买页面及时截图,留存证据。如果发现有自动续费情况的App,应立即留存证据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定期检查支付宝以及微信是否存在不必要的扣款项目,如果存在应及时关闭。针对老年人以及儿童用户,App应有必要提示下载应用等一系列操作可由成年子女或父母代劳。

免费试用“连环计”内藏玄机

余女士发现银行账户被扣费198元,开始以为是被盗刷,后来才发现是之前下载的某视频App,在免费试用后直接默认余女士同意注册会员并直接扣款。在该App注册页面显示“3天免费试用,之后每年198元”,旁边还有一行小字标注“方案将自动延期,直至取消为止”。类似情况屡见不鲜,部分商家为了引流,使用“免费试用”“0元开通”“1分钱体验×天会员”等词语诱导用户开通会员,实际产品体验却与商家宣传并不一致。此外,部分App开通会员极容易,但是退订很困难,往往要通过第三方平台才能取消订阅。更有甚者,App已经下架,扣费却仍未停止。以极低的价格,甚至是“免费体验”为噱头,诱导用户开通服务,然后通过自动续费来赚取收益,无疑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具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如果商家没有进行有效告知、详细说明,并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使消费者在不太了解或不太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断,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相关合同。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App订阅协议为格式条款。曾有媒体调查发现,市面上许多App在其会员连续包月的相关条款中,一般都会出现密密麻麻且无法放大的文字,若无特殊提示,消费者根本不会注意。部分APP会员服务条款虽然对自动续费的取消方式进行了详细描述,但并不是都会载明“自动续费到期前5日提醒消费者”,或者虽然默认存在到期扣费短信提醒服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会真的提醒用户。甚至有些App会直接在协议中约定在到期前不必经过用户同意即可自动扣款续费或者规定扣款不可撤销。当消费者联系平台撤销扣款时,平台往往也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单方规定提前扣费,或者规定扣款不可撤销等理由拒绝退款,这也是消费者维权困难的根源。

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是对于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事项,要进行合理提示,让消费者注意到这些条款的存在;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要遵循公平原则。即使经营者尽到了提示义务,但如果违反了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此类条款也应是无效的。对于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也明确了五种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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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下载App时应当仔细查看相关条款和内容,特别是弹出的对话框或收到的信息,遇到“0元购”“免费试用”“1分钱体验”等广告和宣传要保持理性和警惕。遇到问题时提高维权意识,不要因为金额较低就“算了”。如果是因为App约定不明而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断,应及时联系平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图: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