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避让有口诀、出现事故要担责,唐朝交通法有多“前卫”?

2020-09-26 15:25:53 作者: 交通避让有口

只有明确其立法原则,才能更好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那么唐朝交通法中有哪些比较突出的立法原则呢?

唐代交通法书籍

1、既强调等级秩序,又注重相对公平

在前述的避让规定中就体现了这一原则,“贱避贵”、“诸司郎中见宰相,皆下马”可以看出立法者对等级秩序的强调,这是封建等级社会的“特产”,在现代交通立法中,这一原则已经被摒弃。

不过唐朝交通立法中也讲求相对的公平,比如在针对船舶超载的问题:“违限私载,若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意思是如果船舶载重超过限度五十斤,那么发送货物和接收货物的人,都要被处罚。在案件不涉及到权贵时,法律的制定和施行将尽量保障社会公平。

2、既重视处罚,又鼓励补救

唐朝交通法令相比现在,还是比较严苛的。比如“宵禁”制度、出行许可制度等,一旦违反,便施以笞刑,严重的话,还会有牢狱之灾,甚至判处死刑;出现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按照“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来判处,即流放千里,并处以三年戴枷劳改,而在现代社会里,由于驾驶过失致人死亡,一般处三年以下徒刑,除非肇事逃逸,否则刑罚不是很重。

在鼓励补救方面,唐朝立法者也很有技巧。即把补救的程度和处罚的力度挂钩,补救得力,可以降低处罚的力度,补救不力,就依法处罚。按照《唐律疏议》中的卷二十一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物殴伤人者二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意思是说,在这种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伤势还不明确,那先保留罪名,让犯罪人为受害人医治,等到了规定的期限,再按照法律处罚犯罪人。

本案中,受害人金儿和想子伤势虽然很严重,但未经过治疗,还不确定之后是否能恢复正常,因此适用,而康失芬暂时则在雇主靳嗔奴的担保下不予处罚。这种将补救程度与处罚力度结合的法令,可以极大减少社会财产损失,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在现代立法中,也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古代受刑罚人员

总结

唐朝在交通法令方面可以说得上是十分完善了,禁止车马在城中高速行驶,商旅到外地出行必须要有通行凭证,陆上交通遵守“靠右通行”的规则,水上交通则是“上行避让下行”,还有十分严格的夜禁制度,都可以看出,为了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唐朝在交通立法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其中很多立法原则,在现在也有极大的参考价值,比如“保辜制度”,在法律中兼顾人情,既重视处罚,又鼓励补救,这些都对现在的交通立法有很好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