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2020-07-30 05:17:04 作者: 工伤认定行政

3.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的审查

由于劳动用工形态复杂多样,在特殊情况下确定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相对复杂。鉴于实践中存在双重或者多重用工的情形,职工在实际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如果符合认定工伤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部分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后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涉及劳务派遣、挂靠、指派、转包等关系时,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规则如下: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二是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三是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四是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在挂靠关系和转包关系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赔偿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4.工伤认定行政程序的审查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于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上述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应当于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作为依据的,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三)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的审查要点

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相对复杂,需要充分考量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1.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通勤事故的审查

将通勤事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但该通勤事故仅限于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范围内往返于单位和住处的过程。

对于上下班时间,除考虑距离因素外,还应结合路况条件、交通工具、季节气候、偶然事件等作出客观合理的判断。

对于上下班路线,上下班的合理途径并非必经或者唯一的路线,职工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并不限于最短的路线,也不应由用人单位进行指定。在涉及是否绕行的问题上,可以综合考虑绕行的必要性和距离长短,并结合交通拥堵、车辆故障等因素作出判断。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是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需要从法律内在逻辑出发正确理解通勤事故的范围,在涉及诱发原有疾病等情况下,不宜过宽或者过窄适用。

如案例二中,胡某在上班途中发生己方无责的交通事故,由此导致的外伤应认定为工伤。然而,胡某在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急性发作,并非由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经鉴定与交通事故之间并不存在较大关联。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直接产生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间接诱发的疾病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疾病范畴。区人社局将胡某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右大腿外伤认定为工伤,而未将胡某在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胡某提出的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请求。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审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限于职工受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离开本职岗位到本地其他地方、外地或者境外等,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因工外出期间”:

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期间;

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因工外出期间具有特殊性,工作时间中包含休息、旅途等时间,工作场所具有流动性,工作内容和工作状态也存在很多不可预测性。一般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安排的休息场所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一般不认定为工伤。对于造成事故伤害的原因,应从是否属于本岗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重大紧急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审查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判断,核心标准在于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在工作期间因工作产生纠纷受到他人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并非工作原因引起,则属于普通人身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基于工作原因、工作需要或者就餐、如厕等正常生理需要受到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属于工作原因;如果因个人恩怨引发,则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