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老年人“投资理财”纠纷6成利率超24% 法官建议“四不原则”

2020-10-23 16:39:40 作者: 涉老年人“投

光明网10月23日电(记者 刘洋)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中院)送法进社区,为社区居民通报涉老年人“投资理财”纠纷案件情况,并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涉老年人“投资理财”纠纷案件情况通报会现场 光明网记者 刘洋/摄

“经常听一听挺好的,我们总在家,与外面没有什么接触,能在家门口正面接收一些信息,自己也提高意识,不上当受骗。”已在北京市芳城园小区居住20多年的王阿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随着老龄化社会加剧和老年群体日渐庞大,老年人退休后收入锐减,但又面临养老看病的现实需求,心怀乐享晚年的美好愿望。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主动寻求“投资理财”渠道,让手中的“余钱”增值。数据显示,近年来,涉老年人“投资理财”纠纷案件也在不断上升。

2017年至2019年,北京市二中院审理60岁以上的老年人 “投资理财”类民商事案件共计195件,民间借贷纠纷占65.7%。195件案件中,老年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占88.7%,案由多集中于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案件为165件,胜诉率95.4%。

据北京市二中院法官介绍,此类案件都有几大特点:

一是几乎所有案件均涉及老年人的多年积蓄、拆迁款或名下房产,少则数十万元,多至成百上千万元。

二是超过六成的案件,“理财方”承诺年收益率超过24%,部分甚至超过了50%,前期“理财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如期给付高利息,而在一段时间或老年人追加本金以后,才出现不按期还款,引发涉诉纠纷。

三是多与“熟人”介绍有关,老年人经不住邻居、好朋友劝诱,与“投资理财”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或“借款”合同,跟风“投资”项目;在“小恩惠”后,碍于情面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有的老年人在前期获取高额“分红”后,主动招揽亲人好友以赚取“提成费”;听信定期给付“利息”承诺,在借款合同上以借款人或保证人名义签字,或配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四是案件往往存在其他关联案件,如涉案的老年人还与其他的“理财方”或“借款人”存在类似案件,甚至因介绍其他老年人进行“投资理财”而产生纠纷。

高收益伴随高风险,老年人心理上很难经受投资上的重大亏损,因此在选择“投资理财”渠道时一定要审慎。

法官建议老年人“投资理财”记住“四不原则”:不要贪、不要懒、不要自以为是、不要自作主张。

一是不贪图小利,不轻易接受“理财方”送米送油等小恩小惠,尤其是警惕“理财方”的高息承诺。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在固定金融场所签订理财合同,进行“投资理财”。

二是为避免产生纠纷时“空口无凭”,要注意保留证据。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避免现金交付,以便留存凭证。一旦发生违约事件或“理财方”有可能发生逾期违约时,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胜诉的风险。

三是不少老年人进行“投资理财”前未与子女沟通交流,甚至“瞒着”子女,导致风险难以及时发现。因此,老年人在“投资理财”时,应在子女或专业机构、人员的帮助下,做好风险防范。同时,子女也应多倾听、多陪伴,满足老年人的情感需求,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安全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