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网店经营依法登记势在必行,“零星小额”究竟怎么界定?专家这样说……

2020-11-11 13:09:22 作者: 自然人网店经

中国社会科学院评价理论研究室负责人、副研究员王雪峰认为,市场监督管理的理念和方式正向“诚信监管”方向转变。就市场主体登记问题而言,“你如果是一个守信者,为什么不敢亮你的身份?所以登记是基于底线思维”。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河北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李梦娟则说,所有经营者都应该纳入登记范围,不应有过多豁免权,“我们应对网络登记一体化推进”。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庆华指出,市场主体登记本身也是一个保证公平竞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机制。“即使对于‘零星小额’有不同的认识,也不能借此否认市场主体登记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市场主体登记是非常重要的市场秩序的一个有效的保证机制。”

普遍登记势在必行

跟上税收减免政策

“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如何界定?

关于市场主体登记,另一个争议点是如何界定可免于市场主体登记的“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网店经营额呈现出“金字塔型”分布,腰部以下的小微电商数量占比最大,“零星小额”这道门槛究竟在哪里截断,备受关注。

2019年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可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对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没有进行具体的说明和限定。

征求意见稿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给出了具体的界定标准,规定“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吕来明认为标准应全国统一,理由是互联网经营者区别于线下最大的特点是打破了物理空间的界限,不分地域,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收入取决于网店流量、搜索排名、评价等,与经营者住在哪个省市无关。

朱晓娟也认为有必要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电子商务的无域性早就突破了地域,地域考量标准的科学性以及正当性就不存在了”。

吕来明同时指出,具体数量应该进一步调查,参考主要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僵尸网店”的平均营业收入或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中核定营业收入的全国平均数,确定一个简易操作的数,比如说5万、8万、10万等,实践中小微经营者免税的月营业额也是一个整数,以前是3万,现在是10万。绝对地以上一年度私营单位的人均工资收入为标准依据不足,去年全国私营单位平均收入5万多,非私营单位平均收入9万多,为什么要以非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收入这个低的标准?而且统计局统计平均工资收入精确到个位数,若以此为根据确定登记与否,这在实践中核对起来难度非常大,而且年年变化,成本很高。

朱晓娟则不赞同这一说法。“商业的发展快速性是我们没有办法预知的,我们可以确定一个标准,由相关统计部门每年公布(如年均工资、收入等)出来成为一条红线,成为一个具备可操作性的统一的标准,并由专门部门规定当年的标准。

汪庆华认为,“零星小额”的界定是为了规范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要求必须进行的工作,现有的界定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认定“零星小额”时,不能简单地把无证无照的措施手段搬到线上,虽然线上线下一体监管、平等监管,还是要考虑到线上的经济和线下发展空间的特点和可能性。建议全国统一标准,并可以按照单个平台的销售额计算标准。

“现在登记是非常简单的,也没有什么成本,最重要的是一个纳税的问题,其实不在于登记的问题。”汪庆华同时道出了大量自然人网店不愿登记的顾虑。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河北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李梦娟指出,“零星小额”交易标准,应该结合电商税收征管和工商管理一体化予以制定。所有的电子商务交易经营主体都要进行登记,登记之后可根据交易额与交易频次,由税务部门根据其税收负担能力,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当前,为加快建立税务管理和工商管理信息的共享机制,从加强税收征管的角度来讲,不应制定“零星小额”交易的固定标准,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应该在工商管理层面给予过多的豁免权。在电商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方面,对于电子商务法中有关滞后的条款可以根据发展需要予以突破。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季天李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