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中查出乙肝不被录用,就业歧视获赔6万

2020-11-16 17:10:40 作者: 入职体检中查

在前单位患有职业病,隐瞒病史入职新单位,是欺诈行为?单位解除合同违不违法?

王某在前单位患有腰间盘突出和中度哮喘,被认定为工伤8级。

2012年10月,王某入职某玻璃公司,从事维修工作。

在填写《求职登记表》时,表中有“以前或现在是否患有疾病?”一栏,王某隐瞒了自己患有职业病的事实,在该栏上未填写任何疾病。

在2012年10月29日的入职体检中,王某在《职业健康检查表》“既往病史”和“急慢性职业病史”项目中均填写的是“无”。

顺利入职后,2012年11月,公司要求填写《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个人信息卡》时,在“既往病史”和“职业病诊断”栏目中,王某也是未填写任何内容。

王某在公司工作了近4年,因身体原因,王某每年的工作绩效都低于公司的考核标准。

2016年8月,公司给王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认为王某故意隐瞒其常年患有严重哮喘病史以及工伤伤残八级的重大伤病事实,导致公司在被欺诈的情况下招进了一个伤病号、签订了一份不该签订的劳动合同。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王某认为是否有病史属个人隐私,无需填写。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

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员工提供不真实的个人资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在《求职登记表》中也写明:“本人在此求职申请表中陈述的一切均为真实及正确。如有隐瞒及虚假,本人愿接受无偿立即解雇。本人授权公司进行一切有关本人情况的查询。本人愿意接受就职前和就职后必要的体格检查。”有王某的签字。

法院审理认为:隐瞒既往病史属欺诈行为,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王某在入职时未如实向公司陈述其工作经历,其入职前患有疾病且被认定工伤8级,该疾病在填写《求职登记表》时,并未如实告知公司,致使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欺骗嫌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驳回王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该玻璃公司应该因为工伤或职业病赔过不少钱,从员工入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劳动合同约定可以推断,很多单位都不会对入职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审查。

如果不隐瞒病史,单位拒绝录用是否造成就业歧视?

2011年8月,何某在网站上发布了求职信息,某公司通知他到西安参加金属监督岗位笔试。

通过多次笔试和面试,何某最终通过了公司的招录,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他发送了拟招用材料。

被录用后,何某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在体检后,何某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公司拒绝录用。

交涉无果,何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应当向我赔礼道歉,赔偿我误工损失、培训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公司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并积极沟通。在多次协调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公司赔偿何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由此可见,即使劳动者已知自己患有疾病或有过病史,在招聘单位的要求下,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招聘单位没要求,劳动者没有主动告诉的义务,但单位要求告知,劳动者再隐瞒,则属于欺诈行为。

若是劳动者因患有疾病被单位拒绝录用,单位则属于就业歧视。(有健康要求的岗位除外)

就业歧视: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学习方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