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台男子持刀挟持3岁女孩与警方对峙 获刑6年2个月

2021-02-22 21:53:27 作者: 四川三台男子

中新网绵阳2月22日电 (杨勇 周兰兰)记者22日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得悉,二零二零年7月13日,绵阳市三台县男人何某冲进绵阳城区一小区内,持刀挟制一名3岁小女子并与警方坚持,后经民警奉劝,何某将女孩开释,事情没有形成人员伤亡。近来,涪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某犯劫持罪、犯波折公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二零二零年7月13日下午,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带领两名辅警在警钟街整治点展开交通违法盘查作业。当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驾驭电动车占用机动车道并强行冲卡,被执勤差人拦下。民警在对其进行盘查的过程中,何某忽然窜至路途中心,阻止过往车辆,驾驭警车路过现场的绵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巡查二大队的民警及两名辅警当即下车阻止,随后将何某带至路途旁绵阳市城乡规划协会宿舍小区入口处进行盘查。

在盘查过程中,何某忽然往小区内窜逃,追击中,民警将何某按倒在地,何某摸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民警挥舞,挣脱民警操控并趁机窜至邻近的一小区进行躲藏,民警当即在小区中进行搜捕。

藏身于小区门卫室卫生间的何某被发现后当即窜入门卫室,挟制了正在门卫室内游玩的被害人(案发时3周岁)作为人质,并要求与民警商洽。在现场劝说过程中,民警趁机将何某拖出门卫室并进行操控,并成功解救出被害人。

二零二零年7月14日,何某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履行拘捕。二零二零年十一月25日,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劫持罪、波折公事罪,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何某挟制儿童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劫持罪,属情节较轻。何某以暴力突击正在依法履行职务的人民差人,其行为已构成波折公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劫持罪、波折公事罪的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指控的罪名建立。经查询,何某曾因犯盗窃罪、犯抢劫罪、犯抢夺罪被判刑。最近的一次,在二零一八年7月26日才刑满开释。被告人何某在惩罚履行结束后五年内再成心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分。

一起,经判定,何某在案发时有彻底刑事责任才能,作案时神志清楚,意图清晰,实质性辨认才能完好,案发后存在显着的自我维护行为,其作案并非受精神病性症状影响。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某犯劫持罪、犯波折公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完)

【修改:王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