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库森一纸诉状将该支行告上法庭,他请求禅城法院判令该支行赔偿自己被盗刷的16万余元以及应得的利息损失。其后,另一间银行某市分行被列为第三人。
争论一:
是正常资金交易还是盗刷?
该支行表示,目前无相关证据证明涉案的16万元资金是他人通过复制卡和密码非法支取的。三笔交易符合正常资金交易特征,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款项被非法盗取,也无法反映案发时库森身在何处以及涉案银行卡所在地。
“他的损失是其本人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所致。”该支行的代理人表示,银行系统按照受理行在顾客输入正确密码后发出的支付指令数据电文进行资金清算,属于正常的付款行为,银行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我在卡不离身的情况下被人在两千公里外的异地,通过一个体工商户pos机盗刷16万余元,办卡银行对此必须承担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库森称他在借记卡被盗刷前后几天都没有到过河南省洛阳市,且借记卡也一直随身携带。这很明显是属于他人伪造借记卡或盗取卡片信息进行的盗刷行为。
争论二:
发卡行漏洞还是收单行疏忽?
该支行还将矛头指向了作为第三人的另一间银行的某市分行。该支行称,退一步来说,即使银行卡存在被克隆的可能,这是因为收单行未对其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未尽相关审查义务,故相关赔偿责任应由收单行承担。
对此,该分行表示自身并无过错,对特约商户的监管也不存在问题。
面对两家银行之间“互掐”,禅城区法院则表示,该分行和该支行的关系与该案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法院暂不作处理。
判决:
三笔交易银行均需担责
2016年8月,禅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办卡银行应对库森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前两笔交易损失承担80%的责任,对第三笔承担50%的责任,并赔偿库森经济损失13万余元及利息。第三笔交易银行仅承担五成责任,主要是因为法院认为该次交易距离第二笔交易足足五小时,持卡人没有开通短信提醒和最高限额支付功能,应该承担更大的过错。该支行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至佛山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