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年61岁的尚某经营着一家杂货商店。2018年初,他从某投资公司申请到借款21万元,双方约定先行扣息,每月偿还本金,共分20期。因该公司驻地就在自己商店附近,加之对该公司的业务员十分熟悉,尚某当时并没有考虑太多,只想着快点借出款项。按该公司的借款规定,仅用1个小时,他就走完了所有借款流程,并提供老同学张某作为自己的借款担保人。
借款合同签订后的第5天,投资公司扣除借款利息及费用5万元,向尚某放款16万元。尚某对这笔借款很满意,一直按约定每月偿还本金。2019年8月,因周转资金不足,尚某未能按期归还当月本金,便联系投资公司,想变更还款方式或延期偿还当月本金,未获同意。投资公司经评估认为尚某已不具备还款能力,多次电话威胁尚某,扬言要走法律程序拍卖他的杂货店。尚某请求担保人张某赶紧帮助偿还了当月应还本金。
“我发现有个姓刘的律师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私下代我签了很多法院文书。”2019年9月初的一天,还没到当月还款限期,尚某却收到法院的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看到这些文书他才明白,投资公司早已替他“物色”了一名委托代理律师,“配合”投资公司打完了官司。此时,尚某已还本金17万元,按约定还需偿还4万元。
“我从没授权过什么委托代理人。”尚某不接受所谓“代理人”在法院签的民事调解书,对借款合同落款时间比真实时间提前两个多月也有异议。投资公司不理会尚某的说法,只给他最后两天还款期限,要求其偿还借款余额4万元以及执行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各种费用10万元,共计14万元。
尚某申诉到检察机关。兰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孙淑琼经深入调查核实,查清了该案的来龙去脉。原来,投资公司为保障其借出款项顺利收回,通过篡改借款时间、捏造尚某违约等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为尚某“指定”了一名委托代理律师,通过虚假诉讼取得法院民事调解书。
目前,法院已对该投资公司涉嫌犯罪人员作出有罪判决,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夏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朱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一案带多案,我们已查出该公司涉及的56起虚假诉讼,目前正在加紧办案中。”孙淑琼说。
担保人签名手印均非“本人”所为
【乳山市检察院】
“我终于有希望翻案了,真要好好谢谢检察院!”近日,家在乳山市的焉先生接到抗诉通知书后,激动地向乳山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李静贤道谢。
“您的银行账户被查封,征信受到影响,因此无法办理贷款。”一年前,正在房产中心办理贷款买房的焉先生听到工作人员这句话时一头雾水。购房定金已经缴纳,如果办理不了贷款,不仅房子买不成,定金也会打水漂。焉先生急匆匆赶到银行了解原因,发现自己已被法院强制执行并被查封了账户,原因是他曾在借款合同中保证人一栏签名捺印,成为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保证人。法院依据该证据,判决焉先生对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起合同纠纷案案情并不复杂,借款合同显示的款项数额是10万元,借款用途是购车,借款期限为两年,合同同时约定了利率、违约责任等,以上这些要素构成了一笔普通的民间金融借贷案件。“问题是,我根本不知道有这个案件,也从没收到过任何法律文书,那个担保书上的名字和手印都不是我的,为什么要我承担这个不明不白的债务,我请求检察院抗诉监督。”心急如焚的焉先生来到乳山市检察院,称自己对案件毫不知情,申请检察机关介入监督。
“当王某无力还债时,涉黑组织纠集人员对王某实施上门骚扰、堵门锁眼、在车库门上喷油漆写大字等恐吓行为。王某为躲债到外地打工,王某的妻子受不了骚扰恐吓,变卖了房子进行还债,向王某提出离婚,带着孩子走了。随后,冯某某等人以王某妻子名义,凭借款合同和伪造的银行流水账单到法院起诉。”桓台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徐梅简要讲述了案情。
2020年3月24日,桓台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同年11月6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相关刑事案件被告人也因犯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实现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据该院副检察长张思赟介绍,近年来,虚假诉讼藏身于“套路贷”中的现象很常见。本案中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替王某偿还“高利贷”为由,“以贷还贷”、虚增债务,“套路”王某签署超出实际“高利贷”本金数倍的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制造出虚假银行流水,并篡改银行流水,隐匿对其有利的收回款项记录,再以虚高的借款合同、伪造的银行流水为证据,恶意起诉,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
2020年以来,桓台县检察院坚持把监督民事虚假诉讼作为强化检察工作、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会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监察委会签多份文件,形成了打击虚假诉讼合力。“下一步,我们将落实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该院检察长常永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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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检察机关依法受理了焉先生的监督申请,迅速展开调查。根据焉先生的申请,乳山市检察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笔迹和手印鉴定。经鉴定,借款合同上担保人处的签名和手印均非焉先生本人所写、所按。随后,乳山市检察院将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送达焉先生和原审原告,双方对该司法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乳山市检察院认为:鉴定意见书作为新证据足以证明本案主要证据系部分伪造,且原审审判程序存在部分违法情形,该案涉嫌虚假诉讼。2020年9月,该院依法提请威海市检察院抗诉,威海市检察院采纳抗诉意见,向威海市中级法院发出抗诉书。目前,该案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查办虚假诉讼案件最大的难点是调查取证,虚假诉讼行为人大多采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手段非常隐蔽。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必须充分进行调查核实,以获取真实证据。”据乳山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李静贤介绍,近年来,该院共监督虚假诉讼民事案件10件,提出抗诉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7件,通过依法监督纠正案件,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权威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