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泰升。1999。《台湾日治时期的法律改革》。台北:联经。
- 刘彦君。2006。〈强盗或抗日?:以日治法院判决中的「匪徒」为核心〉。硕士论文,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
这部法律概括地将「不问任何目的,凡以暴行或胁迫为达成其目的而聚众者」均视为匪徒,首谋、指挥者与附和随从者皆为处罚对象,处罚极为严苛,法定刑动辄为唯一死刑,甚至更将效力溯及於法律施行前所发生之行为。1898-1902年间,共有1万1,950名匪徒遭到杀戮,其中仅有四分之一是经过法律程序。在1902年,匪徒案的被告有将近七成五被判处死刑。
台湾总督府对於匪徒也采用恩威并施的策略,以「免除其刑」来换取匪徒的归顺,但却经常在表面上以「招降」模式举行归顺,再故意制造冲突以射杀归顺者,南部的武装抗日分子林少猫被射杀时,身上即带着「归顺条件准许证」。此外,司法判决中也有相当多起诉罪名与定罪罪名不符的现象,如以匪徒起诉、但以强盗罪判刑,或以强盗罪起诉、但以匪徒罪判刑的情况,显示在日治初期,「土匪」所指涉的可能包含武装抗日者以及社会治安的破坏者。1902年之前,临时法院或普通法院大量处理涉及匪徒刑罚令的案件,1907年之後,本法令则适用於特定案件,最後一次适用匪徒刑罚令,则是1915年(大正4年)的噍吧哖事件。
中文关键字: 匪徒 , 武装抗日 , 儿玉源太郎 , 林少猫 , 噍吧哖事件
英文关键字Bandit , Anti-Japanese rebellion , Kodama Gentaro , Lin Shao-mao , the Hsi-lai-an incident of 1915
参考资料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