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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叛乱条例」
2011-12-02 10:11:18   来源:   点击:

    戒严时期压制异议人士的特别刑法。1949年5月24日,由立法院三读通过,全文13条。其立法目的,是国民政府针对中国共产党叛乱的特殊状况,但是「惩治叛乱条例」的规定,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刑法基本原则有所抵触,人民之人权相当容易受到侵害。特别是「二条一」(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犯刑法第一○○条第一项、第一○一条第一项、第一○三条第一项、第一○四条第一项之罪者,处死刑。加上违反的案件由军法机关审理,而涉案的一般平民便无法取得司法体系下应有的保障。「二条一」唯一死刑的规定,配合戒严体制运作,在非常时期下,对人权造成极大的戕害。

    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後,立法院在1950年4月14日三读通过本条例修正案,对「叛徒」采取更严厉的处分,可没收其全部财产;为奖励自新,凡违反本条例而能自首携带枪械、密件来归者,得不起诉或免除、减轻其刑。由於本条例是动员戡乱时期政府处理政治案件时常引用的法律,许多政治犯家庭的财产因此遭到没收。

    在1987年解除戒严後,本条例并未随之废除。1991年5月1日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後,5月9日发生「独立台湾会事件」,法务部调查局以叛乱罪侦办清华大学学生廖伟程、陈正然等人,引发大规模的抗议群众进入台北车站进行抗争,在声援静坐的大专师生被驱离、台湾大学教授陈师孟等人遭殴打後,要求废止本条例的呼声更高。5月16日,民主进步党党团於立法院提案要求废止「惩治叛乱条例」及「刑法」第一百条。在要求改革的压力下,立法院於5月17日完成法定程序,废止「惩治叛乱条例」。

    中文关键字: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 戒严 , 廖伟程

    英文关键字Temporary Provisions Effective During the Period of National Mobilization for Suppression of the Communist Rebellion , Martial Law , Liao wei-cheng.

    参考资料

    1. 林山田。1996。《五十年来的台湾法制(1945-1995)》。台北:林山田发行。
    2. 薛化元、杨秀菁、林果显执行编辑。2004。《战後台湾民主运动史料汇编(12):言论自由》。台北:国史馆。
    3. 陈志龙、王永壮、张天钦。2001。〈戒严时期政治案件之法律与历史探讨:实质部分〉。收於《戒严时期政治案件之法律与历史探讨》。倪子修总编辑。台北: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
    4. 立法院秘书处。1991。《立法院公报》,80(40):18-46。

    延伸阅读

    1. 王泰升、薛化元、黄世杰编着。2006。《追寻台湾法律的足迹:事件百选与法律史研究》。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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