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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
2011-12-02 10:11:27   来源:   点击:

    戒严时期侦办与审理匪谍相关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条文共15条,1950年6月公布,1954年12月修正部分条文。本条例原为动员戡乱时期的特别法,因此在1991年5月1日动员戡乱时期宣告终止後,应即丧失法源。但行政院在5月23日行文立法院,指称系因「惩治叛乱条例」於5月22日明令废止,故「检肃匪谍条例」丧失依据,而立法院则於次日通过废止本条例。

    本条例为政府情治机关检肃匪谍主要的法律依据。「匪谍」并不局限於中国共产党当局派遣来台的工作人员,而是泛指「惩治叛乱条例」中所谓的叛徒或是与叛徒通谋勾结之人。治安机关对匪谍及有匪谍嫌疑者,除了可以逮捕,并可针对其身体、住宅或其他相关处所进行搜索,并得以检查扣押其邮件、电报、印刷品、宣传品或其他文书图书等。嫌疑人被捕之後,除罪证显着者依法审判外,未有显着罪证者,也可不必依「无罪推定」原则处置,只要经最高治安机关认定情节轻微而有感化必要者,即可直接交付感化。

    此一法律规定,使得不少政治异议者被以匪谍嫌疑者的方式侦办审理,本法中规定凡知匪不告者,亦处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遂使得假匪谍事件也可能牵连政治异议者。而在本法中明定匪谍牵连案件,不分犯罪事实轻重,一概由匪谍案件审判机关审理,也使得匪谍嫌疑者或匪谍案件皆受到军法审判,而无法受到在司法审判中应有的保障。

    中文关键字: 匪谍 , 军法审判 , 政治犯 , 「惩治叛乱条例」 , 动员戡乱时期

    英文关键字Communist agents , military trial , political prisoner , Betrayers Punishment Act , Period of National Mobilization in Suppression of Communist Rebellion

    参考资料

    1. 中国时报社编。1991。《中国时报》,5月18日。
    2. 联合报社编。1991。《联合报》,5月19日。
    3. 台湾时报社编。1991。《台湾时报》,5月19日。
    4. 自立晚报社编。1991。《自立晚报》,5月24日。
    5. 林山田。1996。《五十年来的台湾法制(1945-1995)》。台北:林山田发行。
    6. 薛化元等。2003。《战後台湾人权史》。台北:国家人权纪念馆筹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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