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时报社编。1991。《中国时报》,5月18日。
- 联合报社编。1991。《联合报》,5月19日。
- 台湾时报社编。1991。《台湾时报》,5月19日。
- 自立晚报社编。1991。《自立晚报》,5月24日。
- 林山田。1996。《五十年来的台湾法制(1945-1995)》。台北:林山田发行。
- 薛化元等。2003。《战後台湾人权史》。台北:国家人权纪念馆筹备处。
本条例为政府情治机关检肃匪谍主要的法律依据。「匪谍」并不局限於中国共产党当局派遣来台的工作人员,而是泛指「惩治叛乱条例」中所谓的叛徒或是与叛徒通谋勾结之人。治安机关对匪谍及有匪谍嫌疑者,除了可以逮捕,并可针对其身体、住宅或其他相关处所进行搜索,并得以检查扣押其邮件、电报、印刷品、宣传品或其他文书图书等。嫌疑人被捕之後,除罪证显着者依法审判外,未有显着罪证者,也可不必依「无罪推定」原则处置,只要经最高治安机关认定情节轻微而有感化必要者,即可直接交付感化。
此一法律规定,使得不少政治异议者被以匪谍嫌疑者的方式侦办审理,本法中规定凡知匪不告者,亦处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遂使得假匪谍事件也可能牵连政治异议者。而在本法中明定匪谍牵连案件,不分犯罪事实轻重,一概由匪谍案件审判机关审理,也使得匪谍嫌疑者或匪谍案件皆受到军法审判,而无法受到在司法审判中应有的保障。
中文关键字: 匪谍 , 军法审判 , 政治犯 , 「惩治叛乱条例」 , 动员戡乱时期
英文关键字Communist agents , military trial , political prisoner , Betrayers Punishment Act , Period of National Mobilization in Suppression of Communist Rebellion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