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教育改革审议委员会。1996。《行政院教育改革审议委员会总谘议报告书》。台北:行政院教育改革审议委员会。
- 周志宏。2003。《教育法与教育改革》。台北:高等教育。
- 全国法规资料库。http://law.moj.gov.tw/。
- 「教育基本法建议草案」条文内容暨立法说明。
- http://taup.yam.org.tw/new410/tplw0004.html。
1993年10月,台湾教授协会起草、立法委员颜锦福等17人提出「教育基本法草案」。1994年「四一○教改联盟」提出教育改革4大诉求:落实小班小校、广设高中大学、推动教育现代化及制定教育基本法,引发制定教育基本法的动力,随後立法委员翁金珠等50人於提出另一版本「教育基本法草案」。
1996年11月立法委员朱惠良、范巽绿和林政则等55人提出另一版本「教育基本法草案」。12月,行政院教育改革审议委员会(简称教改会)在其「教育改革总谘议报告书」中,亦提出制定「教育基本法」的建议。1997年,教育部委托学者研议「教育基本法草案」;2月,立法委员蔡璧煌等22人提出「教育基准法草案」;9月,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教育基本法草案」送审,计14条。
经过长达6年的立法与讨论,历经郭为藩、吴京和林清江三任部长的规画,1999年6月4日立法院三读通过,经总统於6月23日公布施行,计有17条,充分展现教育决定民主化、教育方式多元化、教育权力分权化、教育作为中立化等基本精神。
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教育主体及目的、明定教育责任及实施方式、确保国民教育机会平等、宽列教育经费及合理分配资源、规范教育实施中立原则、鼓励兴办教育事业及公办民营、订定教育人员工作等权利义务、保障学生学习权及受教育权、提供家长教育选择机会、规定中央政府教育权限、设立地方教育审议委员会、延长国民基本教育年限、妥善规画小班小校、促进教育普及和整体发展、办理教育实验、研究和评监、规定学力监定之实施、提供师生受到违法侵害之救济等。
「教育基本法」第16条规定:「本法施行後,应依本法之规定,修正、废止或制(订)定相关教育法令。」故其效力远大於其他教育法令,是一切教育法规的根本大法,也是中华民国教育法制上除宪法以外之最重要的原则性规范,其中第1条即明示:「为保障人民学习及受教育之权利,确立教育基本方针,健全教育体制,特制定本法。」第8条第二项规定:「学生之学习权及受教育权,国家应予保障。」第15条规定:「教师专业自主权及学生学习权遭受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不当或违法之侵害时,政府应依法令提供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济之管道。」三次提及学习权,可见学习权之保障是主要的立法目的与规范内容之一。
「教育基本法」补充宪法上关於教育的原则性规范之不足,并纳入国际上有关教育目的与教育原则共识的功能,是中华民国教育现代化的总纲领,标志着进入更合理、更合人性的教育新纪元。
中文关键字: 教育基本法 , 学习权 , 人权教育
英文关键字The Basic Law of Education , the right to learn , Human Rights Education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