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宁颜编,《台湾土地改革纪实》,南投:省文献会,1989.
三七五减租的内容,依民国四十年所制定的「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一、减轻租额负担:明定佃农对地主之租额,不得高於主要作物全年收获总量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超过者降低之,不及者不得增加,其他一切有关额外地租负担,全部取消。二、保障佃农权利:耕地租约须以书面为之,且地主不得任意片面终止。三、兼顾地主之权益:保障地主对租金之请求权,如佃农欠租达两年以上者,地主有权依法收回土地。其实行过程则采循序渐进方式,在条例通过前的民国三十八年四月,省府即颁布「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依此办法,各地纷纷成立半官方性质的「三七五地租督导委员会」,以为减租的实际推动机构;
五月,全面性减租开始,至六月中旬,全省佃约大致登记换订完成,总计完成换约八十四万一千笔,规范土地二十五万六千甲。三七五减租所获得的成果极为丰硕,据省政府报告,减租之後的稻产量增加28.67%,农地面积由六十八万甲扩增到七十七万甲,农民购地面积也增加一倍,更重要的是国民党政府在此次改革中获得了诸多佃农的支持,因此稳定了其在台湾的基础。
三七五减租实行至民国四十二年,因耕者有其田计画的推行而被逐渐取代。然而,租佃问题并没有如政府宣传般的完全解决,时至民国七十二年行政院对台湾土地现况调查时,仍有八万户佃农依附於三七五减租办法保护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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