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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减租
2011-12-02 10:11:37   来源:   点击:

    1949年施行的农地减租政策,是土地改革的第一阶段工作。台湾的租佃制度多为口头契约,佃权缺乏保障,佃租既高,且预收地租,遇天灾或歉收皆须依约缴付,故称「铁租」。为改善租佃关系,1949年4月台湾省主席陈诚发布「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开始实施三七五减租,但直到1951年5月25日,立法院才以省略三读程序的方式,正式通过「三七五减租条例」,规定佃农对地主缴纳的地租,以全年收获量的37.5%为上限。同时公布保障佃农耕作权的相关法律,包括规定要签订书面佃耕契约、延长契约期间、限制佃耕地的收回等。

    三七五减租源自国民党政府曾在中国大陆实施的「二五减租」,佃农向地主缴纳的地租率原本是50%,以此基准减收25%,即为50% × (1-0.25)=37.5%,三七五减租规定地租率最高为37.5%,现有地租高於37.5%者须降至此标准,低於此标准者则不得提高;地主不得预收地租,若遇歉收则应调降;佃期不得低於6年;租约期满後,除非地主收回自耕,否则仍应租给原佃农;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农有优先承购权。农地的「正产物」是指稻米、甘薯等,以1947、1948年的平均值为计算依据,而非依每年收获量的37.5%重新计算,所以是定额制而非定率制。各县市乡镇设有租佃委员会,以仲裁调解租佃纠纷。

    三七五减租的实行成绩,据统计受益农户296,043户,占农户44.5%。订约面积256,557公顷,占耕地总面积31.4%。地租率由50%~70%减为37.5%,佃农的负担大为减轻,生产意愿提高,1948-1951年增加47%以上的生产量,生活获得改善。

    因应农业现代化及社会经济条件变迁,2004年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80号」解释:三七五租约期满後,地主得因扩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而收回耕地,且不须依规定补偿佃农。至今,三七五减租的农地已不复存在。

    中文关键字: 三七五减租 , 土地改革 , 土地政策 , 地主 , 佃农

    英文关键字Rent Reduction to 37.5 Percent , Land Reform , Land Policy , Landlord , Tenant farmer

    参考资料

    1. 刘宁颜编。1989。《台湾土地改革纪实》。南投:台湾省文献委
    2. 员会。
    3. 国史馆。1988。《土地改革史料》。台北:国史馆。
    4. 萧铮。1980。《土地改革五十年:萧铮回忆录》。台北:中国地
    5. 政研究所。
    6. 王益滔。1952。〈论台湾之佃权与三七五减租条例〉。《财政经济
    7. 月刊》,2(7):27-33。
    8. http://www.landreform.org.tw/html/02-05.htm#chap05。
    9. http://www.ey.gov.tw/public/Attachment/610511522071.pdf。

    延伸阅读

    1. 杨懋春。1970。《台湾土地改革对乡村社会制度影响之研究》。
    2. 台北:中央研究院中美人文社会科学合作委员会。
    3. 沈宗瀚。1975。《农业发展与政策》。台北:商务印书馆。
    4. 刘进庆。1992。《台湾战後经济分析》。台北: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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