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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约
2011-12-02 10:12:25   来源:   点击:

    (1952年~)1952年4月28日中华民国与日本签订结束两国战争状态的和平条约,当年8月5日双方换文生效。在美、英两国的协议下,同盟国对日和约(旧金山对日和约)未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但该和约中包含一条款,允许日本在多国和约订定後,与未参加多国和约的作战国,签订与多国和约内容类似的双边和约,并允许日本政府在恢复主权後,自行决定要与哪一个中国政府签订双边和约。英国政府希望日本可以自行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约,美国则以向日本施压为诱饵,先请国府自行决定与日本的和约将只适用於任何一方现在与将来「实际控制」下的领土,才分别向英、日两国施压,让日本在多国和约生效前,即开始与中华民国谈判双边和约。在中日和约谈判过程中,因国府亟需以和约巩固其中国合法政府的地位,日本乃要求国府在和约实质内涵上让步,甚至不惜让谈判破裂;直到多国和约生效前几个钟头,日本才在美国压力下与中华民国政府签订双边和约。在此和约与其议定书中,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与南沙、西沙的一切权利、名义与要求,但未声明将这些领土「归还中华民国」;条约适用范围只规范中国而不规范日本;赔偿问题则由中华民国单独声明放弃要求日方劳务赔偿。战败的日本於和约签订时反获得实质利益;中华民国则不得不以实质利益换取象徵其政府合法性的中日和约,此亦战後局势演变所造成者。

    参考资料

    1. 〔★张淑雅,〈杜勒斯与对日媾和中的台湾问题(1950~1952)〉,《中华民国史专题论文集》,1996〕〔→杜勒斯、旧金山对日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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